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瓦政发〔2009〕61号
相关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办局:
现将《瓦房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瓦房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20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含城区暂住人口及环境卫生纳入城市同步管理的村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相关部门要认真搞好配合,共同做好征收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城市居民(含城区暂住人口及环境卫生纳入城市同步管理的村民)按每户每月4元标准征收。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其法人单位缴纳,征收标准按工资在册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三)经营性行业,由其经营主体负责缴纳,分类征收标准为:
1.饭店(含机关、社会团体对外营业的食堂)、餐厅、酒店、小吃部等按营业面积征收。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按每月20元标准征收;30平方米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按每月30元标准征收;6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每月40元标准征收;100平方米以上按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10元标准征收,最高缴费每月不超过1000元。
2.大众浴池按衣箱数征收,每箱每月征收0.5元;桑那浴按床位数征收,每床每月征收1元;美容院、理发厅(店)、按摩中心、足疗室等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征收0.5元。
3.宾馆、旅社(含机关、社会团体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按床位数征收,每床每月征收1元。
4.商场(厦)、集贸市场、露天市场经营蔬菜、水果、肉禽、水产品及干杂品类的摊位、柜台,按每个每月10元标准征收;经营其他种类商品的柜台、摊位按每个每月8元标准征收;购物中心、超市、家电商场及各大企业对外经营的网点,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征收0.5元。
5.经营性服装、鞋帽、化妆品、音像书籍、通讯、眼镜店、鲜花店、照相彩扩、烟酒糖茶、保健品、体育器材、打字复印、电子产品、对外出租建筑机械、器具、煤炭、焦炭等的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批发零售业的五交化、机电建材、装饰业、电气焊加工、土产、杂品店及粮店等门市,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征收0.5元。
6.车站按候车室的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征收1元。
7.歌舞厅、网吧、游戏厅(室)、旱冰场、保龄球场、彩票站、棋牌室等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征收0.5元;影剧院、录像厅等按座位数征收,每座每月征收0.1元。
8.机动车维修店、洗车店、汽车美容店等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征收1元。
9.占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设立的临时停车场,每处每月征收100元,昼夜停车场每处每月征收150元。
(四)国营企业、私营企业、金融、保险业、电信、电力及其它企业由其经营主体缴纳,征收标准按工资在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五)药房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征收0.5元;医院按住院床位数征收,每床每月征收3元;个体诊所(含兽医诊所)按每个每月10元标准征收。
(六)中小学、幼儿园、各类成人教育、职业培训学校及其他社会办学机构由其学校缴纳,征收标准按在校生数量每人每月0.2元计算;高中以上院校住宿学生,每人每月征收1元。全年按10个月计征。
(七)排放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按建筑垃圾排放量征收,每吨征收3元。
(八)在本办法未规定的其它缴费行业,根据实际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征收0.5元。
第五条 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应当分别到市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
各代征部门按照征收标准确认被征收对象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测算数据和征收额度,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使用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进行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法征收:
(一)居民由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代征。卫生自己管理的物业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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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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