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仙桃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仙桃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并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自有车辆运输本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可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但应当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建筑工地、砖瓦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涉及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统一办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六条 仙桃市城市管理局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仙桃市区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划并纳入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负责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专业消纳场资格的审批,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
(三)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审批与核发;
(四)仙桃工业园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委托工业园负责管理;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等有关资料,到市城管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还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工期、数量、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名称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拆迁单位在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先行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十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建筑工程的施工围墙不低于2.5米,城市道路两侧和有条件的项目要建设景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要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档,提倡和推广使用定型化产品,对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进行相对隔离;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日报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将委托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的运输单位清运建筑垃圾作为中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统一标准,达到密闭要求;
(二)大型运输车辆5辆以上或者车辆的核定载重总吨位100吨以上;
2019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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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中国环卫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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