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莒南政办发〔2009〕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莒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莒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1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6〕5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个人负担标准
(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免收。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 集体负担标准
(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含临时用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宾馆、招待所、旅社和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娱乐洗浴、洗洁等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三)商店(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2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元缴纳。
(四)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等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市场内有房间门头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五)其它行业按照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123元缴纳。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考核监督体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 线规定。监察、财政、物价、统计、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计收,也可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两种方式。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可以支付被委托单位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方式: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集体负担和个人负担的费用,均由单位统一负责代收代缴。
(二)房管部门负责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与环卫部门签订垃圾处理费代征合同,并协助征收。
(三)其他人员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供水、供电等部门代收代缴。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据实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基数。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漏报瞒报部分经核实后,按规定标准加倍征收。
一、居家隔离观察点1、暂停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改用临时混合收集方式,生活垃圾(含废弃口罩)统一入袋、扎紧存放。2、居...
[详细]
2021-07-27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