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事故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二)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类型、数量,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四)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配合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暂停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作业。
第八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三)医疗废物各处置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等;
(四)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从事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一)应当穿戴工作衣、帽、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进行近距离操作或可能有液体溅出时应当佩戴护目眼镜;
(二)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三)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四)卫生防护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对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第九章 设备、材料购置
第四十六条 人员防护用品、消毒设备及材料、低温冷藏设备等按医疗卫生用品要求购置。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购置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盛器、周转箱(桶)等医疗废物专用设备和材料;医疗废物包装袋使用材料、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热合强度和利器盒使用材料,由供货单位出据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质量检测报告;购置的每一批医疗废物专用设备和材料都要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时整批退货;每批购置后15日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卫生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填报备案。
第十章 输液器材管理
第四十八条 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是指未经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第四十九条 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由产生科室收集,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转交或出售;临时贮存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应有专人管理,并有防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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