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9〕301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公厕管理水平,保证公厕清洁、设施完好,方便群众使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对公众开放,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公共绿地公厕;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公厕;居民区、院校、企业公厕;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三条 绵阳市建设局是本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市建设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厕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所属环卫专业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厕的日常管理、保洁工作。
第四条 本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
下列公共场所(含公共建筑,下同)应当规划设置公厕。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和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
(三)公园和风景名胜游览区、大中型集贸市场、商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加油站等公共场所;
(四)老居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
(五)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七条 公厕应当设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公厕的选址定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卫、城建、规划专业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确定。公厕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
(一)道路两侧公厕设置的间距,主要繁华街道、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为300~500米,一般街道为500~800米;
(二)成片开发的新建住宅区,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公厕;
(三)城市公共绿地,每5000平方米用地不得少于1座公厕。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规划用地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的用地含有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厕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公厕的建设和维修
第九条 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城市的主要干道,广场、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风景名胜、旅游景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其他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单位修建对外开放公厕,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符合规划要求和公厕建设标准。也可以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改建和维修。
鼓励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投资建设公厕,建立以商养厕、以厕养厕的运行机制。鼓励人流量大,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地段、干道两侧的酒店、商场、机关团体的内设公厕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
第十条 公厕建设和管理标准:位于市场、车站、港口、机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酒店、体育馆及其它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繁华地段及市、区机关附近,应按一类或星级公厕标准建设和管理;位于主要干道,一般商业繁华区,应按二类或一类公厕标准建设和管理;位于一般地段,应按三类或二类公厕标准建设和管理。
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三类以下的公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达标。
新建的公厕应当逐步向环保化、生态化、景观化的星级公厕发展,提升公厕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配备完善的服务、消洗、照明设施和残疾人蹲位,设置明显的、规范化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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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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