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按投资总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列入管理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标准的,按核定标准直接计入定价成本,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但其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下同)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管理费用(扣除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
(一)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六)过度购置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维修费、借款利息等);
(七)向上级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虽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九)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十)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当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或者依托主营业务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占经营者总收入的比例冲减总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利用垃圾焚烧发电等处理方式所产生的电费收入等在计算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时应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 允许列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项目,有关财务制度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可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允水平。
第三章 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二十八条 设计日处理能力。指生活垃圾处理厂(或垃圾处理装置)每昼夜处理垃圾量的设计能力,一般以万吨为计量单位。如果一个经营者下辖几个垃圾处理厂(或垃圾处理装置),经营者的“设计日处理能力”等于各厂(或各装置)之和。
第二十九条 年设计垃圾处理量=日设计能力×365
第三十条 年实际垃圾处理总量。指生活垃圾处理厂进入正常运行后,经过标准计量的年处理垃圾量的总和,以万吨为单位。若一个经营者下辖几个垃圾处理厂(或处理装置),则经营者的“年垃圾处理总量”等于各厂(各装置)之和。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指按照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垃圾处理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定价总成本与相应的实际垃圾处理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
(一)垃圾处理定价总成本=垃圾收集运输成本+垃圾处理生产成本+期间费用
(二)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垃圾处理定价总成本÷核定实际年垃圾处理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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