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
废轮胎拆解、破碎机分选胶粉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000吨以上;
5.2.7
废橡胶再生与热解处理生产线,年处理能力5000吨以上;
5.2.8
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处理生产线,年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
5.2.9
有毒有害及危险废物可再生资源加工处理中心,年处理能力2000吨以上。
6建设要求
6.1规划要求
6.1.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1.2
固定建筑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加工生产不能露天作业,货场地面硬化道路符合国家三级道路标准。
6.1.3
各专业生产线地面作防水、防渗透处理,个别地面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为混凝土地面;
6.1.4
各专业生产线厂房有液体截流、收集、泄水等设施、以及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环保措施;
6.1.5
具备紧急应变措施及污染防治计划书;具备消防安全设备。
6.1.6
分拣加工处理中心专业生产线均不准露天作业;分拣加工中心应与居民区、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隔离,符合城建、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6.2
建设用地要求
6.2.1
平面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分块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经营、加工、生产、办公、生活的要求,总占地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6.2.2
建设标准应贯彻安全使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规模、服务年限、建筑物用途等需要确定。
6.2.3
建筑物与附属建筑物应按照工艺要求与使用功能、安全条件和年限,结合当地条件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
6.2.4
经营管理、经营辅助设施建筑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条件,集中安排设置。
6.3
配套工程要求
6.3.1
配套工程应与工程相适应,要求能满足全天候安全作业,达到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6.3.2
分拣加工处理中心应设检测室,配备水、气等常规标准检测化验分析仪器和检测设备。
6.3.3
经营货场、加工处理、办公管理、生活服务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中间应用绿化带隔离。
6.3.4
供电电源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应采用三级负荷、电器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P50057)等有关规定设避雷接地装置。
6.3.5
应有可靠的供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6.3.6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货场、经营、生产、生活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要求。
6.3.7
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要求。
6.3.8
货场通风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经验经营生产需要,内外畅通。
6.3.9
道路两侧及建筑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6.4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要求
6.4.1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标准和地方标准;再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乃,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6.4.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回收体系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4.3
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
6.4.4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4.5
必须建有污水处理系统;采用低噪声设施,并采用屏蔽、隔声减震等处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等国家级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生产车间内要装置强制排气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失、遗散固体废物;对危险固体废弃物要送交环保部门指定的专门单位处理。
6.4.6
必须根据需要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劳动保护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用于事故防范、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和进行劳动保护宣传、
教育及奖励;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发放标准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为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无偿提供保健。
6.4.7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GB12801)等国家和地方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涉及到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报警通讯装置和安全标志,并制定在经济情况下的安全处置和救援措施;涉及到粉尘、毒物、高温、噪声、强磁场和核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业, 必须进行危害程度分级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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