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我国固体废物污染越境转移法律制度的对策
3.1修改有关控制废物进口的法律规定
3.1.1我国现有的有关固废越境转移的法律规定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其他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固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部门规章。19%年颁布实施的《固废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国的固废管理规定下来。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设了非法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2002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液态、气态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走私废物罪,并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2005年修订后的固废法将进口废物按资源化程度和环境风险高低分别制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规定了要追究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及其刑事责任。
3.1.2完善现有《固废法》中关于固体废物进口的规定
3.1.2.1改进固体废物许可制度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虽然从规章上升到法律约束,但固废法对进口行为规定过于简单,日本在《废弃物处理法》第十五条之四之三中对废弃物的进出口的许可程序有详细规定。所以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法律规定,改革审查程序,实行首长负责制,固体废物的许可权收回到环保总局局长手中。对申请进口进行严格审查:申请者是否属于法定业务范围的废弃物处置业者,是否有权处理该废弃物;申请者是否拥有妥善处理该废弃物的设备、技术和设施。建立事后跟踪制度:在许可进口后,要求规范进口废物的处放场地和利用处理过程,由有关部门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测,并对进口废物的利用处理全过程到产品及其二次废物的去向实行跟踪监督,防治污染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并且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1.2.2更新进口废物名录,细化分类,实行配额制
目前走私进口废物的种类越来越多,笔者建议更新废物名录,将分类细化,杜绝新的废物的进口。对限制进口和允许进口的废物实行配额制,对于需求量不太突出的废旧原料应及时暂缓进口,减少不必要的废物进口。
3.1.2.3强化法律责任
现有《固废法》第七十八条和八十条对违法进口者有法律规定但过于简单,而且在第六十七条未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进口废物失职的责任,所以笔者建议要强化违法进口者和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而且要增加承运者的连带责任。
3.2健全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体制
由于环境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漏洞,使得国内某些企业和境外不法分子经常打着可再生利用进口废旧原料的幌子,向我国倾倒有毒有害废物。所以必须:①改变环保部门的被动地位,建立固体废物局。虽然我国废物进口需要国家环保总局的审批,但环保部门在监管中仍处于被动地位,只是通过报审单位的主动报检获口岸检查单位发现问题后的通知,赴实地检验。笔者认为应该给予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监管权,在国家环保总局下设固体废物局独立于污染控制司,专门管理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废物进出口的监管工作。在各口岸派遣环境专员和海关、商检、卫检等各部门工作人员一起监督,而非接到发现问题的通知才赴实地检验。⑨建立部门协调委员会,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我国现行的口岸检查制度中,环保、商检、卫检、海关等部门协调不够,有些地方口岸管理松懈,把关不严,给不法厂商投机机会。笔者建议建立部门协调委员会,对各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协调管理,使管理运行机制有效而顺畅。
3.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目前国际上对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做出专门规定的是1989年115个国家签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理的巴塞尔公约》。我国已成为该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的签署体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主张控制固体废物的越境转移,来保护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存健康的权利。但仍有不足:①国际条约一般是原则性规定无法律强制力,只能靠各国自觉的配合。如果任何一个缔约国不遵守条约规定执意向另一个国家倾倒“洋垃圾”,而公约未规定违约责任,遇到问题无力处理,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②美国是唯一一个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的发达国家。而美国发达的工业背后是大量的固体废物的产生。所以它成为“倾倒大户”,我国也成了美国的“垃圾倾倒场”。美国西海岸的2个环保组织最近发表报告说,在美国西部“回收”的电子零件中,估计有50%-80%最后运到了亚洲国家,包括中国、巴基斯坦、印度等。这些有害的“电子废物”到达目的地后,许多并没有被回收利用,而是进入了当地的河床、池塘、沼泽地和灌溉渠。如果不对美国废物倾倒进行控制,该公约的保护力量就显得如此的微弱。
因此各个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双边或多边协定,联合各国海关港口严查“洋垃圾”的进口。据英国《独立报》2005年3月28日报道:荷兰鹿特丹港2005年截获1艘前往中国的英国货轮,上面有超过1000t伪装好的生活垃圾。据悉,荷兰方面已经将货轮遣送回英国。再者,之所以工业化国家能够向我国倾倒垃圾,是因为他们看到我国的监管环节薄弱和政府部门的重视不够。我国政府应该熟练运用国际贸易规则,尤其是WTO中有关贸易与环境保护的规定,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贸易与环境领域的讨论和谈判。而且力争在国际废物贸易中占有利地位,对垃圾出口国家与地区进行严正交涉,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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