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证危险废物鉴别的科学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5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298-2007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的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份样、份样数、份样量的定义参见HJ/T20的规定。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固体废物产生量:产生固体废物的装置按设计生产能力满负荷运行时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量。
4样品采集
4.1采样对象的确定
体废物量。
4样品采集
4.1采样对象的确定
对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确定的工艺环节采取样品。
4.2份样数的确定
4.2.1表1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
表1固体废物采集最小份样数
4.2.2固体废物为历史堆存状态时,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4.2.3固体废物为连续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生产周期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
样品采集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完成;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8小时(或一个生产班次)内等时间间隔完成。
4.2.4固体废物为间歇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以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份样数。
每次采集的份样数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n——每次采集的份样数;
N——需要采集的份样数;
P——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
4.3份样量的确定
4.3.1固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2)依据固态废物的原始颗粒最大粒径,不小于表2中规定的质量。
表2不同颗粒直径的固态废物的一个份样所需采取的最小份样量
4.3.2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4.4采样方法
4.4.1固体废物采样工具、采样程序、采样记录和盛样容器参照HJ/T20的要求进行。
4.4.2在采样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4.4.3固态、半固态废物样品应按照下列方法采集:
(1)连续产生
在设备稳定运行时的8小时(或一个生产班次)内等时间间隔用勺式采样器采取样品,每采取一次作为一个份样。
(2)带卸料口的贮罐(槽)装
应尽可能在卸除废物过程中采取样品;根据固体废物性状分别使用长铲式采样器、套筒式采样器或者探针进行采样。
当只能在卸料口采样时,应预先清洁卸料口,并适当排出废物后再采取样品。采样时,用布袋(桶)接住料口,按所需份样量等时间间隔放出废物。每接取一次废物,作为一个份样。
(3)板框压滤机
将压滤机各板框顺序编号,用HJ/T20中的随机数表法抽取N个板框作为采样单元采取样品。采样时,在压滤脱水后取下板框,刮下废物,每个板框采取的样品混合后作为一个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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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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