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建立与公安部门长效联动
药监部门在社区回收、企业回收的基础上不应忽视非法药品回收对于社会的巨大危害以及相对于国家、企业合法回收的抵制作用。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印制张贴散发所谓的“高价回收药品、医保卡兑现”之类的宣传单,不少过期药品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经过伪造批号,改换包装、日期等后进行非法经营,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扰乱医药市场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过期药品回收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单凭药品监督部门很难完成该项工作。药监部门除与社区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合作外,公安部门应主动配合打击非法药品回收行为,多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合行动,以产生协同效应,更好地打击非法回收行为,确保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物质文化生活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增强,消费者对药品质量的问题越来越关注。尤其是我国目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合理应用、回收过期药品等问题还不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医药的期望和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对过期药品回收的意识,加强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制度建设,构建医药卫生主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公安、居民社区等过期药品联动机制,有效地实施回收工作是新时期确保人民群众健康需要和医药事业兴旺发达的客观要求。其回收原则应该坚持:宣传教化、无偿回收、统一销毁,推动过期药品回收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鹏.回收过期药品,药监当仁不让.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6,4:5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
3王爱军,张丽敏,张文利.过期药品回收现状调查.首都医药,2008,12:10.
4杜晶晶,马爱霞.对过期药品控制方法的探讨.中国药房,2007,18(1):7.
5彦玲,吴彬,盛睿,等.过期药品回收立法势在必行.中国药事,2007,21(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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