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国内大多数企业力量薄弱
有人认为过期药品回收是药品销售最后一个环节,应全部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来承担[5]。但实际情况是,我国大多的药品生产企业规模较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除了少数有实力的大药品生产企业之外,大多药品生产企业难以独立承担回收过期药品的费用以及不具备处理过期药品应有的技术实力。
3科学构建过期药品回收长效联动机制
针对目前我国过期药品回收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法律规定,把人民群众的自愿回收转变为强制性的工作,健全回收处理制度,构建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体,企业、社区、媒体、公安等部门全面参与的过期药品回收长效联动机制,以适应我国新形式下的药品管理工作。
3.1建立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长效联动
3.1.1增强药品企业自觉参与意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制造、销售药品的单位,首先负有承担过期药品回收的义务。根据《药品管理法》和GMP、GSP的要求,药品企业又应做到药品质量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回收过期药品的义务。企业在规划生产和经营的同时,还应把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列入规划日程。并在人员、经费、回收技术指导的处理方面作出应有的努力。
3.1.2鼓励强化定点回收制度
开展定点回收过期药品制度,有利于民众自觉参与回收工作。首先可以缓解药监部门大范围回收过期药品的压力。其次,也使企业可以借助回收过期药品的契机,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第三,过期药品回收工作是公民的义务。笔者认为,回收过期药品不应鼓励有偿回收,有偿回收虽然在短时期之内可以回收大量过期药,但过期药的回收是一项长期的事业,长期有偿回收不仅筹集资金问题难度大,而且也给公众造成过期药仍有价值的负面心理影响。不利于过期药品的回收工作。第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回收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在过期药品回收中充分发挥药监部门的监督作用。在定点回收前,要对制药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定点回收计划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考察;回收过程中,要对该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对回收后过期药品的处理实施销毁的监督。第五,采取激励措施。国家有关部门对积极承担过期药品回收任务且回收效果良好的企业与单位,通过全过程的考核,可以参与评选优秀企业,在药品生产经营中可以享有优先待遇及政策,以激励过期药品可持续发展。
3.1.3在药品包装上新增提示语
药品的包装与说明书是消费者选择、购买使用药品的重要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包装或说明书上印制提示语,提醒消费者在药品过期时不要随意丢弃,应放入附近过期药品回收箱或交予过期药品回收点。这不仅告知消费者使用药品的权利的同时也有回收过期药品的义务。这一措施使公民在药品应用过程中受到一次公民道德教育。对提高国民素质和用药意识是一个潜移默化的教育过程。
3.2建立与城市街道及社区长效联动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委员会是我国最基层组织,是离老百姓最近的办事部门,同时也是国家了解和解决民生问题的基本单元。社区是人民群众最集中的地方,也是过期药品回收最集中的地方。因此,药监部门只有紧密依靠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力量,才能把过期药品回收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家庭。药监部门可与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达成有关协议的长效联动机制。构建社区、街道组织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应在几方面下工夫:一是药监部门统一发放并安置好的过期药品回收箱,由街道以及社区负责日常的清洁、维护。二是当过期药品回收箱在短期内盛满但还没到药监部门定期来统一回收药品的间隙,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委员会就应该负责对过期药品的临时存放。三是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委员会负责向社区居民宣传,并与居民小区物管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四是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违法交易行为,为药品回收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3.3建立与媒体长效联动
当今世界,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对老百姓思想、生活影响很大。应充分利用这些宣传手段。药监部门与媒体长效合作,将过期药品回收作为一项公益事业由各种媒体推向社会,以公益广告、公益明星参与的形式长期在各种媒体上广泛宣传,让老百姓认识到过期药品的危害和无偿回收过期药品的义务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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