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52号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段。
交通运输、住房保障与城乡建设、规划、物价、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准入、核准
第六条 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准入制度,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七条 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处置量、运输的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名称);
(二)工程施工平面图;
(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工商登记证明(留存复印件);
(四)运输车辆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委托清运合同;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证明。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处置证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核发,并与申请处置单位签订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书。
第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为防止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建设单位应采取下列有效防污染措施:
(一)施工工地出入口按长不少于10米、宽3米以上的标准铺设水泥路面;
(二)设置冲水槽、冲水设备、设立排水(泥浆)处置措施;
(三)配备二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保洁人员。
第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密闭运输,防止遗撒,禁止超载;
(三)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四)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由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经批准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立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
(三)消纳场的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经营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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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5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