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建项目所在市、县的城市人民政府及市容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要放开投融资市场,打破资金瓶颈,拓宽融资渠道,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同时,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利用垃圾处理收费进行质押贷款,筹集部分建设资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力争项目早日建成,发挥其应有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规范建设市场行为
严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设市场管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市政公用行业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四)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行监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成后,必须规范运营。填埋场要分区填埋、做好场区内雨污分流,减少渗沥液产生量,降低处理成本;要及时覆土、压实、消杀,延长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年限,防止二次污染;焚烧厂要严格控制烟气、灰渣的产生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城市市容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垃圾处理场(厂)的垃圾处理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运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保障垃圾处理场(厂)规范运营。城市市容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的责任。
(五)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城市市容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生活垃圾应急处置的必要保障经费和设施,保障特殊情况下的垃圾处理。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输单位,必须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营、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市容环卫行业主管部门。
(六)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没有出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和标准的市、县(市),要在2009年6月底前出台相关收费政策,明确征收标准和办法,理顺征收渠道,落实征收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提高征收率。今后,凡是未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和未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市、县(市),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在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时,省级部门将不予审查通过,不予上报。
(七)建立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月报制度
从2009年元月份起,各市、县务必于次月的10日前将《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月报表》(见附件)报至省建设厅城建处;省辖市市容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的统一汇总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