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处置制度。按《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的批复》(贺政函[2005]52号)的规定,建筑垃圾的收费标准为:10吨以下(含10吨)25元/吨;10吨-50吨(含50吨)20元/吨;50吨以上以15元/吨。
收费单位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核算:
(一)建筑垃圾产生量=基础实际产生量+(基础以上的建筑面积×0.087吨/平方米)+(拆除旧房面积×0.5吨/平方米);
(二)吨位折算:二类土按1.65吨/立方米,三类土按1.90吨/立方米,四类土按1.95吨/立方米;
(三)劈山、回填计算:按红线图上原标高与现标高的差距,结合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费专款用于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法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作如下处罚:
(一)施工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沿江河堤、排洪河、沟渠、街道、绿化带及建筑垃圾处置场以外的其它场所排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貌,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倒入生活垃圾箱(场)的,责令立即清除,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将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倒入生活垃圾箱(场)的,责令立即清除,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途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实施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污染路面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五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同时要确保建筑垃圾处置费用于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市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者应按指定的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及接受处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建筑垃圾处置费该收不收、乱减免收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环卫科技网" 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本网站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环卫科技网及/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环卫科技网及其所有公众号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环卫科技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如需申请授权或投稿,请联系:15275181529(电话同微信),经授权后 ,方可转载并注明来源与作者。
3、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15550005077(电话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