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切实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市环卫处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制定并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计划,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办理发放有关证件;
(三)统一调剂建筑垃圾的余缺,对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进行监督管理;
(四)设置、管理建筑垃圾固定倾倒场所;
(五)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有关证件、单据、表格;
(六)执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到市环卫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协助管理市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已过而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督促车主及时到市环卫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保证建筑垃圾的运输秩序。
第九条 市城管支队负责巡逻检查市区建设、拆除、装饰装修、挖掘等施工工地,督促建筑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手续,协助交警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条 各类建筑工程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规划定点文件、施工图纸以及相关资料,到市环卫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预交建筑垃圾处置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改造、维修、装修施工前,必须到市环卫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市环卫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需异地处置或回填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5日内向市环卫处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数量、运输时间等事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就地开挖并回填而不需要运输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环卫处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维修或装修房屋以及其他设施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累计10公斤以内的由市环卫处按生活垃圾收集;10公斤以上的,应当到市环卫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单位或个人排放建筑垃圾应向市环卫处申报,办理排放手续,按指定的路线运输,在指定的地点排放处理。市环卫处对运输、排放、处理建筑垃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严禁在贺江、牛仔湾河、排洪河、街道、绿化带及建筑垃圾处置场以外的其它场所排放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严禁将家禽家畜的尸体、医疗器具、生化制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场)。
第十六条 在市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到市环卫处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的有效期为十天,可以续办。
第十七条 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和建筑垃圾准运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倾倒。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夹带泥土污染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垃圾期间,施工现场至街道300米的距离内,由施工方设专人负责保洁,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施工方在清洁街道时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作业。
第十九条 无力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市环卫处运输,并签订委托清运协议书。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必须在市环卫处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倾倒。市环卫处应及时平整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处理场的方便倾倒和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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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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