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实施,建立完善运行管理体系。
相关区县、乡镇及各行政村在实施垃圾分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要求进行,做到垃圾分类容器配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分类标志符合标准,分类种类达到要求,切实保障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实现。
相关部门及区县要做好对农村地区开展垃圾分类的指导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帮助乡镇、行政村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建设,督促垃圾分类工作按时完成。相关区县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巩固完善取得成果。
(四)加大宣传、培训和信息报送的工作力度。
相关区县及乡镇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村民自觉维护和参与环境卫生的意识和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培养村民绿色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做到“勤俭节约、物尽其用”,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要组织逐级开展专题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村民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率先垂范、积极参与和做好垃圾分类工作。要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和互帮互学的活动,善于总结研究和分析解决问题。要建立层级信息管理和报送机制,快速、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附件1:
国家对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一、危险废物的贮存
设有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专用贮存设施(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须完好无损,不相容的危险废物须分类存放,有防渗漏、防遗失等安全防护措施。贮存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做好危险废物的出入库记录。
二、危险废物的转移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附后,也可登陆北京市环保局网站(www.bjepb.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