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人为因素
既然有法可依、技术也支持,为什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在我国还是难以落实呢?主要原因不是客观因素,而是具体执行中的人为因素。随着我国城市居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垃圾分类早己不是新鲜词汇,人们己经意识到垃圾需要分类,可是具体怎么分、有什么标准、国家有哪些法律规定、分类后又投放到哪里等一系列问题让分类主体无所适从。究其原因,宣传的不到位是主要根源。其次,垃圾管理部门缺乏对垃圾分类处理建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在一些试点城市,即使居民按规定将垃圾进行分类并投放至回收点,回收人员还是将垃圾混合收集并带回处理点,也就是说居民的分类从根本上失去了意义,在分类的第二个环节就因为垃圾管理部门的原因失败了。第三,缺乏政府较强的执行力和政策扶持。垃圾的分类处理因为涉及到公共利益,单靠市场机制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必须要有政府的强制介入。不仅须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主体在分类中的具体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也要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同时加快垃圾分类处理利用设施的研发和建设,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资金投入。
3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及其实践的深层次思考
3.1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思考
现阶段在我国采取法律手段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还是非常必要的。在不断修订完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应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细则和各种配套法规,完善立法体系。如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管理条例》,详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各级职能部门垃圾分类的管理职能、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垃圾收费制度等。其次,明确法律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制裁机制。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中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指明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将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的义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视程度的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上的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2其他深层次思考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更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居民更细致地了解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通过多种媒介(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广告等)大力进行垃圾源头分类的宣传教育,传播垃圾分类的知识、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使居民真正认识到垃圾分类的意义,并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另外可以在学校适当开设环保课程,在各地区开展环保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环保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要加大对垃圾处理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从分类回收、垃圾处理到回收再利用各个环节进行培训,以便组建一支专业的垃圾分类处理队伍。
在政府的干预下,要加大对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资金投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畅通垃圾回收渠道,加强垃圾处理工艺的研究、开发和建设。我国目前的垃圾处理工艺还相当落后,严重的制约了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加强分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才有可能真正推广垃圾分类回收。我国目前旧的回收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国家应加强资源回收部门工作,建立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对应的回收机构,同时加强对个体回收商贩管理,使之成为废品回收主渠道的必要的、合理的补充。
4结论
实现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必经之路,是落实循环经济的重要指标,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除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体系,还要找准垃圾分类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积极着手解决这些问题才是实现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关键。加大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其对象不仅仅是城市居民这个庞大的分类主体,还包括垃圾处理的专业管理队伍。政府的积极扶持和资金的大量投入、工艺的研究与开发、资源回收部门的建立和运行,只有各个部门都严格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间协调配合,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才不会流于形式,资源的回收利用才会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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