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内各地对资源再生产业的优惠政策不一,使浙江有些投资者由于政策的区域性差别而转到外省投资办厂,生产的产品再销往浙江,造成了浙江生产成本的提高。
3.4居民环保意识不高,废旧资源回收难度大在发达国家,居民的环保意识较高,垃圾分类工作做得非常到位。而在我国,居民还没有养成将垃圾分类丢弃的习惯。企业要想获得如牛奶盒类的原料需要付出相当大的收集成本。
4相关对策和建议
(1)加强对资源再生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引导企业走资源再生的道路。目前应抓紧立项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深入研究与开发工作,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和行业规范及技术指导。如用立法的方式来支持新型资源再生建材产业,在政府项目中首选再生材料,非政府项目可采用经济与行政相结合的方式来扩大可再生建材的市场。可再生新型建材产业是一个新鲜事物,在产业发展初期就应该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保护优质企业的利益。
(2)制定经济和产业政策,引导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企业是发展再生资源的主体,立法虽然解决了因外部性和社会整体利益而必须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问题,但企业必须赢利才能生存。这就要求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政府应制定各种经济和产业政策,使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如对新型建材的使用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推广,在给予这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的同时,还可采取其他措施鼓励这类企业的发展,如在项目建设中建议或指定采用资源再生类企业的建材,这样既可以保证原料的质量,又可以给这类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禁实限粘”措施也应切实落到实处,推动更多的地方使用新型环保建材。
(3)健全相关法律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如有关部门应出台对不分类的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收费的规定,促使承包商自觉进行分类,使承包商承担一定的垃圾处理费用。有利于“长三角建材”这样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的公司的发展,降低环境污染;坚决打击走私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相关部门应严格执法,对质量和环保不过关的工程和企业应及时做出相关处理,杜绝高污染小企业的生产。
(4)对环保规范和质量过硬的大型企业给予更多的支持。如给予大型铜加工生产企业设废铜直接利用试点单位或大型造纸企业予以进口木浆加工贸易或产品的优惠政策,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加强支持;改革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限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对一些正规的、环保措施到位、资源再生工作做得好的大中型企业,可以给予一些额度较高的如万元版的收购发票。
(5)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一些环保和技术到位的大型企业应提高项目决策速度,如环评和项目的前期核准可同时进行;或者企业与审批部门先签订承诺书,简化审批程序,先核准此项目,假如实施中该项目不可行,相关政府部门可按照承诺书协议取消该项目并对企业施行较重的惩罚。这样,可对企业形成一定的约束,而审批部门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和风险(投资失败的风险由企业承担)。
(6)政府退出非公共产品的提供。
(7)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对会员企业的多方引导来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价格竞争,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8)组建资源回收系统并可将其纳入浙江省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体系中。
(9)大力发展可再生资源和综合利用工业废弃物的生产企业,尽快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产业链,并尽可能促使产业链延伸,发展下游产品。
(10)重视宣传教育,使资源再生成为全民的共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不仅需要政府的倡导和企业的自律,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对于资源再生利用的微观企业的典型,应该大力宣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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