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公共场所设置各类设施行为,保持市容景观的协调美观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是指设置在城市主要大街人行道上的各类宣传栏、告示牌以及可移动厕所、垃圾箱、邮政信筒等又被称为“占路棚亭阁”。目前全市“占路棚亭阁”多达30多类,由于各类设施大量设立,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标准,破坏了城市市容景观成为影响北京城市环境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新《条例》规定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协调美观,并要求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设施的设置规划和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为加强管理新条例规定对设置各类城市设施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并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设施的应当强制拆除。
(四)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
根据户外广告管理的实际需要新《条例》将“户外广告依许可设置”改为“依规划设置”,规定:“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牌匾标识的管理,新《条例》明确了管理的具体内容,强调依标准设置即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对违规设置的,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对标语宣传品的设置,实行许可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同时规定禁止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重要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五)多管齐下,严惩“小广告”
“小广告”问题是困扰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一大顽症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也非常关注,必须从严立法加大惩治力度.彻底遏制小广告的泛滥。此次修改增加了“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增加了对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小广告”进行宣传的行为的处罚提高了对“小广告”直接受益人的处罚额度;增加了“暂停通讯工具号码服务”的措施;加强综合执法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善许可制度,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的管理
为解决城市道路遗撒、施工扬尘等问题新《条例》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垃圾渣土许可制度规定了从源头管理、运输过程管理、末端处置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模式。一是实行“两证一场一许可”。即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办理准运证件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也要取得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许可。二是运输车辆要求密闭化。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三是加大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和处罚力度。
(七)将餐厨垃圾纳入规范管:
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的一部分但又有其独特性。新《条例》从管理实际出发对餐厨垃圾产生者的收集、清运和处理责任做了单独规定。一是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收集、贮存设施。二是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自行清运或者委托专业清运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清运;清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地点处理。三是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其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四是为防止堵塞管道、污染水源或者影响其他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规定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八)加强公厕建设和服务
公共厕所是重要的环境卫生设施,公厕的服务管理也是城市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城市建设的发展对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服务责任以更好地满足市民对公厕的多种需求。一是规定公厕建设实行标准化。二是落实公厕服务管理责任制。三是鼓励商场、饭店、旅馆、本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对外开放。
四、政府为贯彻执行条例要开展哪些主要工作?
《条例》为解决影响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同时.也赋予了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的职责和任务。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首都城环境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为《条例》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要在全市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使广大市民都能够知晓和了解《条例》,并自觉贯彻其精神。
二是抓紧修改完善《条例》的各项配套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如北京市容貌景观标准、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各种设施的设置规划、标准等等。
三是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责,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贯彻“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明确管理、作业、执法等各个方面的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健全社会评价系统,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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