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系统可借鉴DSD的组织方式,即由主要的生产者自发地组成联合回收系统,负责这些生产者的废弃产品。回收系统在交了委托费的新产品上打上专门标记(类似包装物使用的绿点标志),这些产品在报废后,由联合回收系统负责回收。
2.2收费标准
DSD根据包装物的材料、体积和重量,收取相应的回收处理费用。这类回收标准是明确统一的,能够有效激励企业积极探索包装技术革新,改进产品设计,使用数量更少、对环境更友好或者更易再生、再利用的材料,贯彻了循环经济所倡导的“减量化”、“再使用”和“再循环”的“3R”原则。
对于电子废弃物而言,问题则更为复杂。不同的电子产品在性质方面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如洗衣机的处理难度远低于电视机。因此,对复杂的电子废弃物而言,很难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将电子产品这个大市场继续划分为若干大类,如洗衣机、电视机、手机等,再按每一类产品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但继续将类别缩小到每个公司单独回收自己的产品似乎没有必要,因为这样无法体现DSD能够实现规模经济的优势。同时,出于发展循环经济和服务经济的长远目标,同一类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应当成为趋势,以便产品部件实现相互更替,有助于产品的再生和再利用,这同样要求对于同一类产品应当制定相同的收费标准,激励企业贯彻“3R”原则。
2.3回收方式
DSD的回收以“送”和“取”两个系统为主。对玻璃、纸和纸板废弃物及边角废料,公司通过“送”系统,用垃圾箱、袋集中包装后派车送去再生加工企业进行回收再生;对分散的包装废弃物,公司则在居民区、人行要道附近设置各类收集容器,公司定期派人将容器内的废弃物取走。
一次性包装废弃物和电子废弃物在潜在使用价值和生命周期长度上的不同决定了DSD的回收方式对电子废弃物并不适用。
电子废弃物的潜在使用价值远大于一次性包装物,因此会流入非正规回收渠道(二级市场或非正规的拆卸再利用渠道)。目前日本也有类似DSD的回收系统,但法律规定消费者负有回收废弃物的责任,因此消费者需向回收公司付费,这和我国消费者对待废弃物的传统观念迥异。长期以来,我国消费者认为将废弃物卖给收购者应该收钱,而不应该付费。由于缺乏足够的环保教育和法规制约,我国消费者目前无法树立起“谁污染,谁付费”的观念。我国发达的二级市场和非正规处理渠道的存在也使得消费者付费模式无法实施。即使生产者进行免费回收,也往往收不到足够的电子废弃物,正规的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得不到发展空间。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押金制度应当成为电子废弃物的主体回收模式。所谓押金制度,是指按照规定向购买具有潜在污染性产品的消费者收取一定的附加费用,当他们把潜在污染物送回回收系统时即退还所收附加费的制度。押金制度创立了一种经济激励方式:收取了押金的废弃物本身具备了价值,使消费者能够自觉地将电子废弃物交回正规回收渠道,避免废弃的电子产品流入非正规处理渠道,造成环境污染。押金制度是一种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经济激励手段,在消费者分散、政府难以进行监管的情况下,押金制度能够通过经济激励来引导人们进行对环境有益的行为选择,节省政府监管的成本。
影响回收方式的另一个因素是产品的生命周期长度。一次性包装废弃物的生命周期很短,往往以“天”或“周”为单位,而电子废弃物的生命周期可以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生命周期的长短同样影响到回收方式的效率。如设置在一个小区内的回收容器可能天天都能回收到一次性包装废弃物,而回收到电子废弃物的频率则较低。
在应用押金制度的前提下,表2给出了4种具体的回收方案可能造成的不同效率,这里的效率主要由三个因素来衡量:回收公司成本、消费者成本及废弃物回收率。由于押金制度是研究者公认的政府监管成本较低的一种制度,故表2中未列出政府的监管成本。
表2不同回收方案的效率比较
方案2的回收率可能最高,但消费者的成本若高过押金本身,会使消费者失去返还废弃物的动力,因此需同时考虑押金额度的设置。综合考虑公司成本及消费者成本,方案1的成本可能是最低的,其回收率中等,在法规刚刚起步、要求不严的情况下可以满足需求。目前在我国,尤其在一些城市化发达地区,可结合押金制度,由消费者通知公司上门回收电子废弃物。公司需在产品上留下详细的联络方式,说明产品价格内已含有押金,消费者有需要时可用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公司上门回收报废产品。
需要指出的是,表2只是对这4种回收方案进行了粗略的定量分析。具体采用哪种方案效率最高,应当对这些方案分别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得到更为科学的结论。
3结论
(1)本文通过考察德国双元系统的运作方式,探讨了此系统应用于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可行性。分析后发现,DSD的组织方式可应用于电子废弃物回收系统,其主要优势在于可取得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达到资源共享,提高电子废弃物回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