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狮政综〔2007〕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顺利征收,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的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营运交通工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残疾人员、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等民政对象或弱势群体,凭有效证件,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或补助。
征收范围:首先在市区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辖区实施,其它各镇有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二、征收标准
我市本着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收费标准按一次听证,分阶段实施的方案。我市目前采取按定额征收和计量征收的办法,征收标准如下:
(一)定额征收
1、常住户每月每户9元或每人3元;外来人口每月每人3元。由于我市自来水“一户一表”工作尚未全面完成及每户、每人的计数和垃圾产生量计量、征收率等等实际困难,经供水公司的供水数据统计,考虑到市区两镇两办人均生活用水每月每人用量不超过6立方米,自来水用户委托供水公司代征的,可按用水量每立方米0.5元计算征收垃圾处理费;如有异议,认为超过征收标准的,可提出申请,由环卫处依照本规定按户或按人的征收标准进行核定后,委托供水公司代收垃圾处理费。
2、一般性营业店面(不含餐饮业、娱乐行业其它产生垃圾量较大的公共场所)每间每月23元,餐饮业店面等其它产生垃圾量较大的场所按量计征。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人员)每人每月3元。
4、室外摊点。大排档140元/月,固定摊点50元/月,流动摊点2元/日。
5、营运车辆:①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计征,每吨5元/月(不足1吨按1吨计算),最高额为20元/月。②客运车辆以座位计征:的士每辆5元/月,中巴每辆10元/月,大巴每辆20元/月。
(二)计量征收
1、机板车(核定1.2吨)每车80元。
2、卫生桶(容量0.3立方)每桶14元。
3、手拖板车(容量0.5立方)每车20元。
4、自行清运至垃圾中转站每吨征收70元。
5、有自备条件将垃圾自行运输到垃圾处理厂的每吨按政府补贴给垃圾处理厂的标准征收。
6、企业、工厂等产生的垃圾参照以上收费标准实施。特种垃圾(指医院、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处理。
三、征收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一)收费渠道
1、在供水区的按用水量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单位委托供水公司代征(首先在市区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及宝盖镇部份村试行,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市实行)。
2、在供水区内的用水大户企业(如漂染业、五金电渡、洗车场等以自来水做为生产原料的用户);单位用水(指政府机关、部队、自行清扫的物业小区、用水量大的企业等);公共用水(包括:公共聚集场所、消防、绿化、环卫用水等)可按规定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对后给予相应减免或按计量定额收取,并按月委托供水公司代征。
3、非供水用户的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按定额收取或计量收取。
4、营运车辆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二)工作职责
1、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设垃圾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其工作职责是:①负责全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督促以及财务管理工作。并对规定环卫处应负责征收的单位及申请定额征收的企业的垃圾处理费进行核定、征收。②对自运垃圾到将军山垃圾处理厂的单位、个人进行核定,并委托将军山垃圾处理厂代征。③负责全市的月产垃圾量统计和垃圾处理费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市财政按规定回拨。④审核免征垃圾处理费对象。⑤统计与汇总上报全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和专用票据使用情况。
2、受委托的各村、社区委员会设垃圾处理收费站。其工作职责是:①对其管辖内的应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对象实行上门征收。②统计本辖区的垃圾量,并与环卫处核对。③统计与汇总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和专用票据使用情况。
四、收费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