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环卫处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内部自行调整解决,缺额人员向社会临时招聘,应聘人员由环卫处自行考核,择扰聘用。村、社区委员会等受委托单位的代征人员应是各自单位内部正式管理人员。
2、所有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上岗前均要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垃圾处理费征收员证,方可参与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培训、发证工作由市府办法制科、市财政局、市经济局、市规划建设局共同组织实施。
3、收费人员必须每7天把征收到的垃圾处理费缴交到银行专户。
4、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借用票据。垃圾处理费征收员不及时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造成损失的,损失部分从其工资、待遇中扣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票据使用与管理
1、垃圾处理费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额专用票据》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市环卫处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后按规定发放。使用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票据进行征收时应加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专用章”和代征单位公章。
2、由供水公司代征的,可凭银行的缴款单到指定地点换取财政统一票据。
3、票据领用单位实行按月核销,核旧领新制度。市环卫处向市财政局领取专用票据,各受委托单位于每月25号前向环卫处领取票据以备下个月使用。票据领用单位要建立票据台帐,实行专人管理、专人领用、缴销管理制度。领新与核销票据时,应按要求详细填写《专用票据缴销清单》。
六、资金管理
1、各有关单位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截留、坐支、挪用。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垃圾处理及社区保洁费用。
3、垃圾处理费征收后,征收到的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统一管理。经市财政审核后,全额回拨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对受委托代征单位、垃圾焚烧厂及各村、社区委员会应回拨金额进行核对,并及时下拨。
4、对残疾人员、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等民政对象或弱势群体,在非供水区的给于免征;在供水部门代征辖区内的按实征收后按3元/人•月给予补助。由环卫处按程序每半年向市财政局申请在征收到的垃圾处理费中下拨补助经费,经费直接下拨到民政局,由民政局发放补助资金。
5、征收到的垃圾处理费扣除8%做为代征手续费;其余的92%中,60%下拨给各村、居(社区)做为清扫保洁费用;40%做为垃圾最终处置等费用。
七、在供水区内的用户,垃圾处理费如已委托供水部门代收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再征收与垃圾处理有关的费用。非委托供水部门征收的用户以收费人员上门收取方法征收。
八、缴费时间:每月的1—15日应缴纳上月的垃圾处理费,单位、个人不得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逾期缴费的每日加增5‰的滞纳金。
九、垃圾处理费开征后,结合社区环卫保洁物业化管理,各单位的保洁辖区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从2007年4月日起试行,试行二年。
十一、2004年4月1日颁发的《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石狮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环卫科技网" 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本网站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环卫科技网及/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环卫科技网及其所有公众号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环卫科技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如需申请授权或投稿,请联系:15275181529(电话同微信),经授权后 ,方可转载并注明来源与作者。
3、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15550005077(电话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