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餐厨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餐厨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市环保、卫生、农林、质监、食品安全、工商、发展改革、公安、水务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和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加强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农林部门加强对本市牲畜饲养场的监督,杜绝利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质监部门对以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点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本市食用油市场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销售;
第五条(资源化和鼓励措施)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政府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提高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物质或荣誉奖励等方式,对在餐厨垃圾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义务主体)餐厨垃圾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责任。
第七条(收集要求)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具有相应收集、运输和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并在每年年初向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产生量和处理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者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当天得到清运。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八条(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日产生量1吨以上,且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集、运输车辆和设备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自行收集、运输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产生者自行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将收集、运输和处置方案向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收运单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运单位)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委托经营等方式确定。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并获得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证。
运输餐厨垃圾依法实行准运证制度,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方可从事运输。
第十条(收运要求)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接受的处置单位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具有餐厨垃圾运输明显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到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综合利用或消纳处置。
第十一条(处置单位)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委托经营等方式确定。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并获得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证。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