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子废弃物的成因分析
鉴于电子废弃物日益迅猛的增长势头,及其收不当所造成的严重的环境污染,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开始认识到:“如何有效地收和利用电子废弃物?”的问题已经变得刻不容缓!笔者认为,解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审视和探寻电子废弃物背后的各种权力关系。电子废弃物背后的各种权力关系实际上产生于电子产品的市场交易,电子废弃物只是处于产品生命周期末端,失去了使用价值的上述交易标的物。从形式上看,通过电子产品的市场交易,生产者的相关成本得到补偿,并获得相应的利润,而消费者则获得了超出产品价格的价值和产品的使用价值。但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买卖双方就电子产品达成的交易并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物和钱的交换,而是实物背后的权利束的交换。在市场交易中,由于围绕电产品的相关产仅的界定总是不那么完美,仔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因此,买卖双方就将交易标的物在产品生命周期结束后废弃物的处置及其相关的成本留给了社会。
所以说,在电子产品交易中,因为相关产权界定的不完备,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及其成本被交易双方施加给社会公众,并且由于交易方从中获得了额外的收益,从而进一步导致了电子产品的过度生产和消费。因此,作为电子产品交易获益者的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它们理应在电子废弃物回收中承担起其应尽的责任。而不是听之任之,将这一问题及其冶理成本完全甩给社会公众。给社会造成负的外部性。那么,如何解决电子产品交易中的这一负外部性问题呢?如何督促生产者和消费者积极地承担起相关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呢?
4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治理的思考
对于电子废弃物,正如前面所述。它本身实质上是市场运行失灵的一个产物.加之以现有技术进行收的成本十分高昂,因此在短期内我们不应寄希望这个问题会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行解决。笔者认为,当前电子废弃物的治理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这两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突出强调电子产品的相关受益者在治理中的作用和责任。
首先,政府应该扮演好“守夜人”和“监护人”的角色。我国信产部门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包括几个方面内容:一是支持好的生产收方案,使企业在生产产品时就考虑拆解的方案。二是在电子产品生产时,对有害物质、安全使用期限贴上标志,方便将来嘲收利用时识别。三是制订污染重点管理目标,对生产电子产品的有害物质进行监管。但对电子废弃物的收责任,并没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所以,我国应尽快订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生产者和消费者各自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中的责任。另外,应加强行政管理力度,杜绝电子废弃物的非法回收,防止电子废弃物流入到那些未取得经营权的“散兵游勇”手中,严惩那些采用原始落后手段回收电子废弃物的非法电子垃圾处理者,以确保电子废弃物能够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回收利用日前,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对无照经营电子废物拆解的,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拒绝现场检查的,则可处以两干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恰当的经济杠杆手段来促进和激励电子废弃物的收和治理。比如,2000年10月1日,《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生效实施。通过向一次性塑料饭盒生产厂家征收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征收标准为0.03元/只或5元/kg。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有人将其形象地称为“3分钱效应”。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而言,也可以利用各种税收和费用经济杠杆来促进和激励生产者采取积极的回收行为。
其次.突出和强调生产者在电子废弃物回收治理当中的主导角色。由于缺乏有效的收技术。高昂的回收成本使得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无法实现产业化和专业化。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作为相关的受益者必须承担起治理电子废弃物的第一责任,并且它也具备治理所必备的优势。一方面,与现有的其他回收者相比,生产者设汁和制造了该产品,对于产品废弃物的特征和属性,比如废弃物的构成、结构等方面,生产者具有更多的信息和知识。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是与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方向相逆的一个分解过程,生产者的上述信息和知识优势无疑能够转变为产品废弃物回收方面的效率优势。另一方面,由生产者回收其产品废弃物在很大程度上还能够扩展回收活动的空间和时间,即把回收活动延伸到产品设计和生产之初,从源头来思考问题的解决之道。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认识到这一点,纷纷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强调生产者在电子废弃物收治理中的角色和作用。例如,2003年2月,欧盟官方公布了《废旧电气电子设备(WEEE)》指令,指令规定的管理对象几乎囊括了所有常用的废旧电气电子设备,包括整机和电器的所有元件、部件和消耗材料。规定从2005年8月31日起实施WEEE的生产者责任,对2005年8月3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称为新废物),其处理费用全部由生产者负责,即生产者为WEEE的收集、处理、回收、循环利用整个管理过程处理付费。
最后,消费者在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治理中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消费者是导致电子废弃物产生的一个重要的相关因素,也是受益者,因此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但由于消费者对于电子废弃物的收并不具备任何行动上的优势,所以对于消费者承担责任的形式与生产者是不一样的。生产者应该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负直接责任,而消费者则通常只能负间接的责任,即承担起它本应支付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的费用等。例如,在日本,2001年4月出台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规定了零售商、生产厂商和消费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家电消费者或丢弃者在废弃家用电器时的责任包括,一方面和相关方联系。请帮忙取走废弃产品,同时要支付收集搬运费、再利用费。收集搬运费由销售商店计算和确认,再利用费由生产厂商公布。具体规定:丢弃一台电视机要付费2700日元、空调机3500日元、洗衣机2400日元、冰箱4600日元。而在美国,加州的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在美国首开先河的提案,要求顾客在购买新的电脑或电视机时,交纳每台10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费”,旨在为环保提供额外资金。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环卫科技网" 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本网站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环卫科技网及/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环卫科技网及其所有公众号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环卫科技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如需申请授权或投稿,请联系:15275181529(电话同微信),经授权后 ,方可转载并注明来源与作者。
3、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15550005077(电话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