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燃烧用一次风应由垃圾贮存仓内抽取,经空气预热器加热后进入配风装置,送入燃烧的垃圾层。送风应均匀、适量,保证垃圾稳定燃烧。
6.8余热锅炉受热面的设计应避免高温腐蚀及低温腐蚀,防止灰粒粘结及磨损,应配置清渣除灰装置。
6.9烟道后部应布置尾部受热面或其它型式的烟气降温装置。锅炉出口烟气温度应满足烟气处理装置的要求。
6.10垃圾焚烧锅炉应设置各类必要的监测、控制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和观测检查门孔,以保证垃圾焚烧锅炉稳定、安全地运行。
6.11垃圾焚烧锅炉结构设计还应符合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
7技术要求
7.1进入垃圾焚烧锅炉的垃圾中不得混入危险胜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非生活垃圾在剔除了危险性废弃物后,允许混入生活垃圾中焚烧。入炉垃圾的单件尺寸以能顺利通过加料口为限。
7.2当垃圾热值较低而影响正常燃烧时,或用户需要恒定的热量输出而垃圾量少时,允许采用其它燃料进行助燃或补燃。
7.3焚烧烟气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至余热锅炉对流受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滞留时间:当该区域出口烟气温度不低于1000℃时应不少于1s;当该区域出口烟气温度不低于850℃时应不少于2s。该区域出口烟气氧含量为(6-12)%。
7.4焚烧残渣热灼减率不大于5%。飞灰不测定热灼减率。
7.5垃圾焚烧锅炉应有可靠的密封及保温性能。从垃圾料斗入口至排烟出口,应处于密闭、微负压状态,不得有气体向外泄漏。垃圾焚烧锅炉外壁面的温度在环境温度为25℃时不得超过50℃。
7.6余热锅炉的设计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JB/T6503的规定。余热锅炉参数可参照GB/T1921或GB/T3166选定,或按订货合同规定。
7.7对于额定介质压力不大于2.5MPa的余热锅炉,其水质应符合GB1576的规定。给水温度原则上分为20℃、60℃、105℃三档,必要时亦可另行确定。对于额定介质压力大于2.5MPa或用于发电的余热锅炉,其水质应符合GB12145的规定。给水温度为105℃~150℃。
7.8在垃圾热值能保证稳定燃烧的情况下,余热锅炉热效率不低于60%.
7.9水管式锅炉饱和蒸汽湿度不大于3%a锅壳式锅炉饱和蒸汽湿度不大于4%。
7.10过热蒸汽温度偏差按JB/T6503的规定。过热蒸汽含盐量对工业用蒸汽为不大于0.5mg/kg,对发电用蒸汽应按GB/T12145的规定。
7.11余热锅炉介质压力偏差,由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规定。
7.12余热锅炉的材料和制造应符合锅炉行业现行标准、法规的规定。
7.13焚烧设备的材料和制造应符合设计图样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7.14垃圾焚烧锅炉的配套装置应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并满足垃圾焚烧锅炉正常运行的要求。
7.15垃圾焚烧锅炉炉体外观应整齐美观,无明显凹凸、疤痕或破损。
7.16垃圾焚烧锅炉的安装应按安装图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当额定介质压力不大于2.5MPa时,尚应符合GB50273的规定。当额定介质压力大于2.5MPa时,尚应符合DL/T5047的规定。
7.17国外引进的垃圾焚烧锅炉或垃圾焚烧锅炉部件,在订货合同中可参照采用本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
8试验、检查和验收
8.1垃圾焚烧锅炉制造完工,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8.2垃圾焚烧锅炉安装完毕后,应按JB/T1612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机械传动部分应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冷态试车。
8.3当订货合同规定应进行鉴定、验收时,试制的垃圾焚烧锅炉正常运行三个月至半年后,再按JB/T650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验收。验收热工测试可参照GB/T10180的规定进行。
9标志和包装
9.1每台垃圾焚烧锅炉应在明显位置装有固定的金属铭牌。铭牌上的内容应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主要技术规范(垃圾焚烧量,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额定蒸汽压力或额定出水压力,额定蒸汽温度或额定出水/进水温度);
d)制造厂产品编号;
e)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f)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g)制造日期。
9.2垃圾焚烧锅炉的油漆、包装、贮运按照JB/T1615的规定进行。
9.3每台垃圾焚烧锅炉出厂时应随同供应下列图样及技术文件:
a)垃圾焚烧锅炉总图、安装图、主要受压元件图,易损件图;
b)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c)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放E计算书、锅炉热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d)总清单、供应用户图样及技术文件清单、包装清单、备件清单;
以上图样及技术文件各供两份。
e)产品质量证明书一份:
f)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的锅炉,还应提供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及热膨胀系统图各两份。
注:对于不配置余热锅炉的垃圾焚烧炉,不提供c)、f)项规定的技术文件及a)项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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