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
根据危险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应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我市可利用的危险废物种类多,布局分散,利用工艺多样,因此,除规划集中处置中心建设部分综合利用设施外,还应在全市建设部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利用能力应达到6.9万吨/年。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的数量不宜过多,同一种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能力不超过该类危险废物产生量的20%,综合利用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充分保证环境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
2.企业内部处理处置设施
根据北京市危险废物产生量调查和预测,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万吨/年的企业有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东方化工厂和北京化工四厂,上述企业均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对设施进一步完善,能力不足的,应提高处理处置能力,实现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投资、运营模式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应采用多种投资模式,鉴于各类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属于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在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给予财政支持。处置设施建成后,均采用市场化模式运营。
二、放射废物贮存设施建设规划
(一)放射性废物产生量预测
预计至2010年,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运行和设施退役将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约600m3,放射性液体废物4800m3。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预计每年产3.0m3放射性固体废物,每年产生60m3放射性液体废物。
北京市其它涉源单位共438家,每年共产生放射性废物25–30m3,产生的废放射源在300枚以上。
(二)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建设规划
根据《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产生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应进入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进行暂存,长寿命、高放废物最终送往国家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位于北京地区的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和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核设施所产生的废物要求其单独建库,单独贮存,故不进入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进库的主要是低放射性水平的废物。
为妥善、有效地管理与处置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固体废物,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北京市应建设一座放射性废物库,废物库设计有效容积应在1000m3以上,废源库有效容积为800m3,并留有扩建场地。废物库设计运行(使用)期为30年,安全贮存期为100年,设计应考虑废物、废源回取和转运可能。
设施场址应适当离开城市,与居民集中区隔离、防护的距离不小于300米,与露天水源的距离不小于500米,离供水干线不小于50米,以及不会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应符合布局合理、安全可靠、运输方便、施工容易和满足环保要求。
(三)放射性废物库的投资、运营模式
放射性废物库因其安全的敏感性及管理责任的重要性,建设和运营维护投资应完全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运营、管理,少量收费,上缴国库。环保部门对废源收贮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四章资金估算及筹措方案
一、资金估算
全市规划各类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及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资金需求约为5.5亿元,具体资金核算见附表2。
二、资金筹措方案
(一)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家将对全国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投资近70亿元,按照东中西部有所差别的原则安排国债资金予以补贴。北京市拟申请30%的国债资金来支持我市规划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中心和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
(二)市政府资金支持
由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是公益性的环境保护事业,其设施建设在得到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北京市地方政府也应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社会资金
推行危险废物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运营,充分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医疗废物处理厂的建设运营,尤其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因其废物来源可靠,设备能保证持续运行,通过制定合理的处置收费政策,处置企业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盈利,因此,基本可以全部依靠社会投资进行建设。
第五章保证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政府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二、制定收费政策,保证处置设施正常运营
采取市场化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收费机制,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补偿全部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危险废物收费政策,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于中心采用的处理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要进行详细、深入、全面的专家论证,保证中心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设施建成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处置过程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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