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和公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本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场、超市、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服务性部门)的附属式公厕。
第四条 本市公厕从2007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免费开放。
第五条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各类设备、设施。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厕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镇(街)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厕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厕的规划
第七条 提高公厕的清洁卫生与服务水平,是建设现代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本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文明卫生、方便适用、环保节能、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八条 本市公厕建设应当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应当根据镇(街)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新建、改建公厕实施计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开展。
第九条 新建公厕的数量、位置、标准应当符合现行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现有公厕的改造,由公厕的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负责改建。
第十条 新建、改造的公厕要达到国家二类或二类以上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镇(街)鼓励新建一类公厕。对市容或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如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设置一类独立式公厕。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和省市级医院应设置一类附属式公厕。
第十一条 公厕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厕标志牌。
第十二条 公厕的设计应尽量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公厕污水排放应遵守《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建设公厕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独立式公厕或改变公厕的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或者公厕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重建或补建方案,同时,按照方案进行重建、补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章 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公厕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执行,并与工程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总体费用中。
第十五条 独立式公厕的建设方案、施工图需上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方可上报市建设、规划部门立项和施工。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局或由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举办单位必须保证满足活动参与人群的用厕需求。根据人流量配置足够的流动厕所,保证公共场所整洁;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撤除流动厕所。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必须设有公厕,并且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服务。公厕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包括设施维护、清掏、保洁)按公厕的产权单位分别由市、镇(街)、村(社区)分级负责,具体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 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其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 公共建筑的公厕,由其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 工业园区的公厕,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四) 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落实责任单位;
(五) 居住区、危改区迁拆工地与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或摆放临时公厕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在工程竣工后负责拆除;
(六) 公厕建设与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由公厕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修理,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维护报修制度,公厕主体建筑和设施出现破损的,维修人员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 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等设备完好有效,保证正常使用。出现问题的,必须于48小时内修复;
(三) 墙壁、地面、隔断板、洗手台、门窗、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必须于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四) 公厕内设置的标志牌出现破损的,必须于4个工作日内修复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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