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把环境保护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领域,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在国际环境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
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世贸组织环境与贸易谈判,维护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环境权益。履行相应国际义务,大力推进国内履约工作,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专栏8 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
2.广泛开展国际环境合作。
巩固并深化与重要大国、大国集团、传统友好国家的环境合作,重点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环境合作,扩大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继续深化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组织的合作。通过合作与交流,宣传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和进展,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益。
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环保设备和技术走向国际市场。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与技术转让。
加强环境与贸易的协调。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完善对外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引进、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六、规划实施与考核
实施本规划,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更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环保投入,引导社会资源,做到责任有主体,投入有渠道,任务有保障,逐项落实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保证措施。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已经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区,落实到重点行业和单位,确保完成。
要在本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重点领域、流域和地区的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做好环境保护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相互促进,同步实施。各地区也要做好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经批准后实施。
加强部门合作,共同推进规划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价格、投资政策,把重点环保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财税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支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建设部门要做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环境建设与管理。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海洋等有关部门也要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
环保部门要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加强环境统计和监测,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流域与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在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