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处理申报制度)
从事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市外处理要求)
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往市外处理的,清运单位必须如实向市主管部门提供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和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经该单位处理后生产的产品能达到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证明材料。
未提供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往市外。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数量,由主管部门对清运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联单制度)
我市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清运、处理实行联单制度。联单共五联,产生单位、清运单位、处理单位、市和区主管部门各一联。联单由清运单位向所在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联单是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支付清运费以及清运、处理单位结算清运、处理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联单制度的具体实施—产生单位)
每次清运,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经交付清运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及其余各联交付清运单位随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运行。
产生单位未如实填写联单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联单制度的具体实施—清运单位)
每次清运,清运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清运单位栏目,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运抵集中处理地点。联单由处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清运单位将联单第二联自留,第三、四、五联随转移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交付处理单位。
清运单位未如实填写联单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联单制度的具体实施—处理单位)
每次接收清运单位送来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清运单位交付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核实验收,并如实填写联单中处理单位栏目,加盖公章。
处理单位应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四联每月报送所在区主管部门,第五联每月报送所在市主管部门。
处理单位未如实填写联单或未将联单及时向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收集、运输、处理禁止行为)
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清运单位、处理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二)禁止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主管部门确定的清运、处理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清运、处理;
(三)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四)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食品加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等单位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运输、储存场所)
运输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环保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社会参与制度)
市、区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查证属实的,市主管部门可以给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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