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协调组织——荷兰AOO
荷兰土地资源紧缺,填埋方式受到限制,因此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垃圾的资源化。
建立于1990年的废弃物管理协商会议(AOO)是废弃物管理的主要协调组织。AOO负责废弃物战略的发展与实施,并促成废弃物计划的执行,它是所有与废弃物计划有关的主要利益集团的协商平台。这些利益集团包括环境部、市政垃圾管理协会以及环境与消费者组织的代表等。同时,AOO还协调废弃物管理议会(如RAOO)的工作。废弃物管理协商平台(AOO和RAOO)都自主运作,他们在各利益集团协调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当然对维持他们自己的利益也有相当大的好处。每个级别的废弃物管理议会都负责自己辖区内的废弃物流的规划及协调。公共部门提供处理设备并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工业垃圾(包括危险废弃物)。私人企业则参与回收,也有许多处理设备和收集方面是公私合营。但在垃圾的处理方面,政府掌握了绝大部分的权力,政府以各种形式成为许多废弃物处理公司的主要股东。
类似的组织在意大利由OS和CONAI组织,希腊由工业界共同建立的非盈利性机构——HERRA也属此列,基本上每个国家在垃圾管理过程中,民间组织发挥了巨大作用。
让社会企业参与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组织,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更好的结合政府和企业的利益。目前,我国的经济水平距欧洲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使得政府部门在处理市政垃圾方面,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而且相比于欧洲国家,我国的社会组织少之又少,相关法规制度更是缺乏和不完善。因此,让民间组织加入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处理技术的选择
2O世纪50年代,随着固体废弃物管理方面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以垃圾填埋和焚烧为代表的传统垃圾处理处置模式不仅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公众健康安全问题,而且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因此欧洲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方法。于是欧洲出现了资源化处理技术:产品以及物质的循环利用、有控制的填埋、有能量回收的焚烧、带有分类收集、拣选等的堆肥等等。
无论从技术上还是经济上,各个国家为解决垃圾问题所制定的各种措施都有很大的差别。荷兰和德国把各种处理技术分成不同的优先等级:避免垃圾产生,资源重新利用,资源再生,回收能量的焚烧方法,填埋以外的其它处置方法,最后才是填埋。这两个国家要求所有的国家或是私人企业都必须遵循这样的层次,并且只有在没有更优的解决办法时,才能采取下一级的解决方法。这样,在整个国家都强行采用同种技术方法,势必会使费用越来越高,从而推动了垃圾处理新技术以及新的管理技术的发展。另外,法国、意大利和希腊则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让各企业在整个技术领域自主选择所采用的技术,这样更符合各个地区的情况。
这5个国家在制定废物管理法规时都考虑了下面5个原则:资源化原则、减量化原则、就近原则、自产自销原则以及污染付费原则,但每个国家的实施方式不同。一般而言,资源化包括资源再生,能量回收和堆肥。虽然各个国家的侧重点不同,但每个国家都发展了资源再生技术。在荷兰、德国、法国,堆肥技术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能量回收技术则在法国、意大利和希腊受到广泛欢迎。
对于包装废物,德国于1992年禁止采用有能量回收的焚烧技术处理包装废物,必须优先考虑包装废物的再生利用。荷兰也持同样的观点,但是目前荷兰还允许有效利用现有的焚烧炉处理包装废物。由于德国和荷兰优先考虑避免垃圾产生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资源化原则在划分的技术层次上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意大利、希腊3个国家都没有采取避免垃圾产生原则。
法国提出的能源化技术互补原则值得推广。法国政府既不强制执行家庭废物管理技术,也不指定要结合何种基本技术。相反,1992年法律还尽量缩小各种资源化技术的费用差别。技术互补使得在给定的资源化率下废物处理费用最小化,特别是当带有能量回收的焚烧运用到处理计划中时,该计划将拣选,以再生为目的的回收和堆肥等技术结合起来。分类收集和带有能量回收的焚烧的结合利用,能够减少家庭废物总的资源化费用。其中对发热量较低或没有发热量的废物(玻璃,金属)的分类收集,能减少焚烧费用和改善燃烧条件。在既定的处理能力下,利用这两种技术的互补能够节省很多费用。同时,分类收集计划的实施能延长焚烧厂的使用寿命,通过接收的废物量的增加,节省建立新的工厂或附加炉灶的固定投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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