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定》的主要特点
《规定》的总体容貌目标是“平面整洁、立面规范、空间协调、动态有序”。其中对具体内容已有明确规定的尽量不纳入,而对部分可以细化的内容,尽可能量化。对日常管理中涉及的内容尽可能涵盖,突出了城市容貌规范的源头管理,注重了分类指导,增强了可操作性。具体特点有以下几个:
1、完善城市容貌体系。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只涉及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六个方面内容,而本《规定》将原环境卫生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充实,分解成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居住小区三部分,完善了城市容貌体系。这样,上海的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具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等八个方面,从平面、立面、空间,静态、动态的全方位,提出了管理要求。
2、提升街容路貌文化品位。《规定》充分体现出城市政府“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原则。在具体内容上对城市容貌管理提出较高要求,强调城市景观规划设计,提升街容路貌文化品位,实现城市容貌规范的源头管理。如,建筑景观。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环境相协调。如,店招店牌设置。规定了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临街单位或商店,不得设置封闭式卷帘门,应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如,园林绿化。要求绿地、绿化隔离带布局合理,季相分明(体现出各个季节的变化);城市行道树要保持良好的整体效果;居民和单位应推广庭院绿化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特色绿化。如,广告标志。要求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其轮廓线;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物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
3、注重分类指导。《规定》针对上海各地区基础条件的差异和区域功能的不同,提出了有差别的管理要求,体现了分类指导的精神。如,对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有普遍的规定。要求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对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又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要求定期清洗或粉刷,属于玻璃、金属板类的外墙应每三至六个月清洗一次,对贴面砖、石材类的每年清洗一次。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围板要不低于2.5米,其他路段设置的围墙、围板应不低于1.8米。又如对环卫设施,要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共厕所设施的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其它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
4、增强可操作性。《规定》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1),遮阳蓬帐。要求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一(最宽不得超过1.5米);(2)空调外机,要求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3)户外广告,明确要求人行道宽度小于8米的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而可以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其宽度也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4)公共设施,要求阅报栏、画廊、招贴栏、书报亭、电话亭、售货亭等应定期清洗。
综上所述,《规定》的出台还仅仅是从上海城市客观发展需要出发的一个与时俱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代表了当前抓好城市市容管理的方向,但是,按照建设上海国际性大都市的要求,《规定》还有待上升成为法律法规。因此,还需在时间、实践和发展中加以完善和提高。
(作者:于福江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容管理处处长 孙 鉴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容管理处助理调研员 凌洪涛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容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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