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完善了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机制
《办法》明确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相应规定了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时可以采取的检查措施和手段,如可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为防止生活垃圾治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办法》增加了必须严格执行生活垃圾治理污染防治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并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的防治提出了要求;为了快速、安全、有效地应对各种与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有关的突发事件,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应急机制;明确经营许可的延续、撤销、注销及企业停业、歇业等有关制度,确保了特许经营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延续性。
第六、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参照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章节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额度,并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于最高罚款额度设定,国务院1996年4月15日“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但《固废法》中有关生活垃圾的最高罚款额已经达到十万元,《办法》的修订以《固废法》作为上位法依据,设定的最高罚款额也为10万元。
“十一五”规划确定了我国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目标是: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低于20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新增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2.1万吨/日,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8%。要实现上述目标,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固定资产总投资约需要1115亿元。而根据2006年建设部垃圾填埋场检查结果,截止2005年底,全国垃圾实际无害化处理率为37.19%,并且“十五”期间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固定资产总投资只为467亿元,因此我国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是相当严峻的。所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要认真贯彻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大投入,加强规划,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体制改革,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卫专业规划的编制。各省、自治区要按照区域统筹、节约土地和规模化经营的原则,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对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按照《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要求,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要采用适宜成熟的处理技术,合理布局。没有编制专业规划的地区应在2007年底前编制完成。
二、大力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切实保障资金到位。已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要努力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加强对处理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用于环卫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尚未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要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尚不能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城市,城市政府要保证财政投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经费来源。
三、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政府监管。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整改和建设工作,一是对没有达标垃圾处理场的城市,要加强督促,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城市在2010年前建成达标垃圾处理场并投入使用;二是对现有未达标的垃圾处理场,必须在2008年底前采取措施整改达标。各地要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服务和监管体系,严格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市场管理,完善对垃圾处理场的质童检测和运营监督,制定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努力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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