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可能减轻、疏漏投资者本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一般而言,作为投资者的中标人,应按照其承诺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数额按时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或受让项目公司的股份;同时,投资者还有义务与政府确定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保证项目公司成立后及时与政府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此外,投资者还很可能承担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安排、担保的责任。如果混同投资者和项目公司,还影响投资者履行其作为投资者、融资安排者、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总之,如果混同投资者和项目公司,因改变操作惯例中比较平衡的关于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及收益的分配结构,会在实践中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其结果必然是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支出,甚至可能阻碍项目的顺利实施。
对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的BOT项目的建议
通过分析,建议对以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的BOT项目,从立法和实际操作的不同层面,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安排。应针对招标选择项目投资者不同于选择经营者的特点,进行相应的明确规定。包括:中标人应与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特许经营协议内容,按照其承诺成立项目公司或受让项目公司股份,保证项目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履行其承诺的关于项目融资、担保或其他合同义务。同时,项目公司应作为特许经营者,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