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装箱式垃圾转运站内应留出周转集装箱停放的位置,并应在其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三、转运站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第4.1.10条转运站转运车间室内高度应不小于设备最大伸展高度。当采用起重设备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有0.5m以上的净距。
第4.1.11条大、中型转运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运输车辆。
第4.1.12条运输车辆的配置数量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运输车辆数量;
Q——日转运量(t/d);
W——运输车载重量(t);
u——每部车日转运次数;
η——备用车系数,取1.2。
u=T/t
式中T——额定日运输时间;
t—— 一次作业时间。
第4.1.13条水路垃圾转运站应采取专用码头的方式,并应满足水位变动的要求。
第4.1.14条水路垃圾转运站应设有固定垃圾运输船的设备、垃圾装卸设备和防止垃圾散落在水中的设施。
第4.1.15条运输机车及船舶数量应根据运转量及运输机车、船舶载重量及一次作业时间确定。
第二节 设施
第4.2.1条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装置。
第4.2.2条转运站应设置杀虫灭害装置,转运车间内应设置除尘除臭装置。
第4.2.3条转运站应设置供控制作业用的操作室或操作台。操作室或操作台应设在高处或安全的地方。大、中型转运站还应在操作室或操作台内设监控系统。
第4.2.4条转运站应设供工人值班、更衣或存放工具、资料的附属用房。大、中型转运站还应设置办公、宿舍、食堂等工作、生活设施。其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
第4.2.5条大、中型转运站宜设置洗车台及检修车台、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
第4.2.6条转运站应配备应急电源,并应考虑相应的机房。
第4.2.7条转运站内应设置电话或其它通讯设施。
第4.2.8条铁路及水路运输转运站内必须设置与铁路系统及航道系统相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系统。
第4.2.9条转运站应设置排除站内积水的设施。
附录一 本规范术语解释
1公路运输垃圾转运站:采用公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2铁路运输垃圾转运站:采用铁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3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采用水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4气化率:气化率是指城市居民用燃料中燃气的使用百分率
5垃圾压缩机:将垃圾压缩并推入运输车辆上的设备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杨军磐、王炳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