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的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的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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