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定额的贯彻和日常管理
第21条 凡经批准公布的劳动定额,各有关单位都要严肃对待,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或变动。
第22条 在贯彻执行劳动定额时,各单位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思想的、组织的、技术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定措施层层下达、落实,特别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向职工讲清贯彻劳动定额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措施,组织工人千方百计突破定额。
第23条 应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工管员、劳动定额管理委员会或小组等组织形式,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参加管理相结合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24条 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的日常管理制度,主要有:
1、派工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组织生产,分派任务;
2、产品检验制:认真把好质量关,核实产品数量;
3、统计分析制:严格原始记录,加强资料积累,搞好出勤率、出工率、工时利用率、劳动效率分析,准确、及时地提出统计表报;
4、劳动定额完成情况考查及公布制。
第25条 定期核算劳动定额工作的经济效果,检查分析产量、质量、劳动生产、成本、利润等指标的变化情况,以便正确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五章劳动定额工作组织机构和专职干部
第26条 劳动定额工作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并按定员配齐现员。
第27条 劳动定额工作专职干部属于技术人员,要由熟悉专业知识、懂得生产业务、有相当技术水平、热爱本职工作、政策观念强、能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
第28条 劳动定额工作专职干部的技术职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关于职称评定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page_break]
对少数经济专业毕业的专职定额人员亦可参照有关规定评定为: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
第29条 劳动定额工作专职干部应在各级行政组织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办法和规章制度。并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部门认真执行;
2、组织开展劳动定额工作,逐步扩大定额面,为合理组织生产劳动和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供良好条件;
3、正确贯彻执行上级颁发和批准的各项劳动定额和各项有关标准;
4、根据生产和实行经济责任制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劳动定额;
5、经常分析劳动定额完成情况,参加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了解生产条件、生产组织、劳动组织、原材料供应以及生产过程等的变化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6、经常检查指导劳动定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30条 为保证劳动定额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他们应具有下列权限:
1、有权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政策、法令、规章办法和批准公布的劳动定额。发现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现象,有权制止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报告;
2、有权出入所属单位或负责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场所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3、有权参与编制有关计划,参加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有关会议,提出改进生产管理,改善劳动组织,改进计件、奖励,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意见和措施;
4、有权查阅生产、技术、计划、财务、劳动工资教育、统计等部门的有关资料;
5、根据具体情况,为劳动定额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用具;按实际需要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其标准的确定,由各局、厂根据现行规定办理。
第31条 劳动定额工作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任免调动时,须先商得本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对于劳动定额工作负责人员的任免调动须先商得上级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32条 建立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制度。对于积极工作,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33条 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34条 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入学进修,参加轮训,或出外考察,以不断提高政策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35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劳动定额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对他们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认真地及时地调查处理。对坚持原则的劳动定额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劳动定额工作方法
第36条 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工作目的,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37条 劳动定额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做好人的工作。无论制定、修改、贯彻和日常管理劳动定额或解决其它有关问题,都要从实际出发,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的意见。并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合作。
第38条 劳动定额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实际,广泛运用技术定额测定原理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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