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输送带式:应考量输送效率,并有防止垃圾堵塞,四散等相关设施配合。
3,垃圾进料,转换设备:小型垃圾车将垃圾倒入进料口后,经垃圾转换设备输送至大型转运车辆。其间垃圾转换作业之过程中应有防止废水,垃圾及臭味外溢之措施。
(五)车辆
1,垃圾转运车:具垃圾压缩及排出设备之车辆,装载容量至少25立方米以上(因应当地特殊需求,如山区道路,得改采容量12立方米者),垃圾进料操作时间应配合前项垃圾转换设备之运作,车辆尺寸并应考量可顺利进出垃圾转运站及垃圾焚化厂地磅及顷卸平台。
2,污水收集车:以利用既有车辆(如水肥车)协助清运为原则,本署不另补助。
(六)污水贮存设备
贮存设备容量应考量转运站清理水量,垃圾压缩转运产出之废水量及抽取运送至垃圾焚化厂处理之频率。
(七)照明及电力系统(含管理室,倾卸平台区,道路,大门及设备周边)
1,一般照明含管理室,倾卸平台区,道路,大门及设备周边等照明设施,照度及电线管排安装应符合中央标准局之规定。
2,紧急照明於正常供电系统中断时,提供重要地区照明及门禁使用。
3,保安照明於火警发生时启动使用。
4,电缆,控制电线及电脑信号应分隔,电缆应安装於电缆盘或电缆沟内,电线及管排不得裸露地面或墙壁。
九,本要点经署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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