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执行「台湾地区垃圾资源回收(焚化)厂兴建工程计画」及「鼓励公民营机构兴建营运垃圾焚化厂推动方案」设置焚化厂县(市)之垃圾转运站工程,特订定本要点。
二,执行机关及执行期程:
(一)执行机关为各县(市)政府。
(二)转运站用地应由各县(市)政府取得,并以利用封闭或现有掩埋场为优先考量。
(三)转运站设置经费,由中央及县(市)政府共同分担,但相关建设成本,如土地成本,联外道路,外水,外电,地方回馈及环境影响评估,委托技术顾问等费用,由各县(市)政府自行负担。
(四)操作维护费,由县(市)政府依「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徵收办法」向居民徵收支应。
(五)计画期程预估为二十四个月。
三,执行内容:
(一)各县(市)政府应依设置转运站规划地点提出「兴建计画书」报本署审核。
(二)「兴建计画书」内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站地点,站区范围,面积及土地使用现况,土地使用同意书,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2,服务范围及清运路线之规划。
3,转运站联外道路,外水,外电开发计画。
4,厂区位置图及配置规划。
5,财务计画。
6,营运计画(含转运站之操作,维护与管理)。
7,规划兴建营运进度时程表(需说明下列事项办理期程)
(1)规划设计
(2)土地取得
(3)环境影响评估
(4)招标文件制作
(5)公告招标(含公告,备标,审标,决标,签约作业时间)。
(6)垃圾转运站主体施工,测试,完工,验收运转时间。
(7)转运车辆,机具采购,交货,验收作业时间。
(8)联外道路,外水,外电作业期程。
(9)相关证照请领等。
8,管制措施:应针对规划兴建营运进度时程表制定管制措施及管考办法。
(三)本署审核县(市)政府所提出「兴建计画书」,通过后分函各县(市)政府依「兴建计画书」办理。
(四)县(市)政府应依政府采购法相关法规办理规划,设计,招标,履约管理,验收等工作。
(五)县(市)政府执行本计画,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六)县(市)政府於施工期间,应依本署核定之「兴建计画书」中进度时程表及管制措施,确实监督施工品质。
(七)县(市)政府於工程完工后验收,应依本署核定之「兴建计画书」中营运计画办理垃圾转运操作。
四,垃圾转运站之设置条件:
(一)垃圾转运站之设置以距离垃圾焚化厂三十公里以上为原则。
(二)运转规模以每日平均一五○公吨以上为原则。
(三)设置地点利用既有或已封闭之垃圾掩埋场为原则,如有例外,应以能化解抗争为原则。
(四)应采区域性设置方式为原则。
(五)所属服务区之垃圾焚化厂未完成前,垃圾需转运至邻近垃圾焚化厂处理之乡镇市,其设置条件比照前述原则办理。
(六)其他情形特殊者(如地理条件特殊困难),应专案报核后办理。
五,垃圾转运站基本功能规范:
(一)磅称功能:设置地磅,对进出之收集车及转运车进行称重及纪录,其规格应与所送处理焚化厂配合。
(二)装卸转运功能:设置倾卸平台或输送带,以小车换大车方式,并配合现有垃圾车之性质进行作业。
(三)可采投入或履带输送等方式将垃圾投入转运车,其出料口须和转运车进料口大小配合。
(四)污水收集,贮存功能:收集所产生之污水。
(五)转运站之设置及操作应符合「一般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规定。
六,垃圾转运车辆基本功能规范:
(一)垃圾转运车辆:具垃圾压缩及排出功能。
(二)污水收集车:将污水收集槽之污水,抽取运送至焚化厂处理。
(三)转运车辆基本功能规范应符合「一般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规定。
七,垃圾转运作业流程:
垃圾收集车到达转运站后,先进入地磅称重,经由倾卸平台或输送带,将垃圾送入进料漏斗,再送入转运车辆,然后送至焚化厂处理。所暂存於转运站之垃圾,应於当天内转运完毕,以维持转运站清洁。
八,垃圾转运站细部设施内容:
(一)大门及围篱
(二)管理室(含电脑登录)
管理室应具大门开关管控,车辆进出管控,地磅登录,垃圾转运计量,对讲机等设备及接地避雷保护装置,并应含厕所,休息室。
(三)地磅
1,磅秤容量,面积,应与所送处理焚化厂磅秤配合。
2,磅秤坑应有抽水设备。
(四)转换设施(可采倾卸平台式或输送带式)
1,倾卸平台式:倾卸平台之设计应考量以下因素:进出该平台道路之坡度,垃圾倾卸进料口,平台表面清洗,废水收集,小车垃圾转换至大型转运车辆设备,设施之空间需求,安全设施,防止垃圾堵塞或四散之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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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