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笔者一行数人赴日中央化学株式会社参观、学习、交流。日本中央化学株式会社以严格的生产过程,高质量的产品给观者留下深刻印象。
一、日本中央化学株式会社简况
中央化学株式会自1957年创业起,就围绕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开展业务,并致力于生产和销售以环保型容器为主的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容器,同时利用回收的废弃食品包装容器制造成回收再造产品。目前在日本已有12家工厂,16家营业所。截止2005年年底,中化在日本国内总销售额达893亿500万日元,从业人员达到3213名。预计2006年年底总销售额达到1000亿日元,2007年底总销售额达到1200亿日元。
中化生产的包装产品具有经济性、卫生安全性和流行性。为了保证食品包装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日本中化从原料选择时就严格把关,包括滑石粉等矿物质原料,都必须经过检测合格才能采购使用,以防止某些重金属等有毒物质的超标。另外,日本中化从建厂开始就进行了废弃塑料食品包装的回收工作,当时这些回收工作不是政府要求的,而是中化企业本着职业道德自律的。
日本中央化学株式会社社长渡边信先生还提到,在包装企业生产初期一般希望购买便宜原料,不负责回收再生,从而降低成本,以得到更大的利润空间。但是这样只能获得短期的利益,因为安全卫生及质量的下降,环境的污染最终影响到的是生产企业本身能否长久生存的问题。特别是全球都在追求建造循环社会的今天,开展使用后的塑料包装容器的适当处理和回收再造系统的构筑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谈到食品包装产品的检验与检测情况时,渡边信先生认为只拿出部分产品到检验检测部门检测,然后得到检测报告,这样是不能全面说明问题的。最主要的是企业要有职业道德,在生产过程中时刻保证质量,并由第三方来抽样检测从而监察企业,中化企业一直遵循这样的原则严格要求自己。他十分希望中国的同行和消费者们能有机会了解中化产品,并在产品生产、质量保证、回收利用和销售使用中互通有无。
回顾日本食品包装的发展历史,渡边信社长感叹到,日本中化在产品生产初期,曾一味追求产品的外观如何漂亮,对原料的质量要求有所下降,产品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从而引发了民众对食品包装的恐慌。这种现象对企业打击很大,因为再次取得民众的信任是很不容易的。
二、日本的环保政策、法规及垃圾回收再生治理状况
2.1日本垃圾状况及处理方法
日本的垃圾原来都是分类回收后,把剩余垃圾进行填埋。但是由于日本土地紧缺的现状,现在发现最好的方法是将垃圾焚烧发电,变废为宝,循环利用。
日本通常把垃圾分为一般家庭垃圾和产业垃圾,产业垃圾又分为非医疗垃圾和医疗垃圾。容器与包装废弃物在日本城市生活垃圾中大约占60%,因此日本政府于1997年4月制定《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此类垃圾并促进其回收,当时只是为了强制较大型企业回收玻璃瓶和PET瓶。2000年12月,日本在原有基础上,在生效的条款中又增加了纸质和塑料容器与包装,实施范围也扩大到中小型企业。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日本垃圾处理方式中,焚烧占60.4%、填埋占37.1%,而到2000年,直接填埋只占5.9%、焚烧已占77.4%,其余部分为资源化回收或利用。填埋比重的下降主要是由于日本国土面积有限,而填埋需要占用大量土地。截至2000年,日本的焚烧设施已有1715座,日处理能力达201.775t,其中配备有余热回收利用的设施占了65%,总装机容量是1.192MW。其中2000年在日本京都市建造的一台处理能力为1000t/d的焚烧炉,发电量可达22kW。垃圾焚烧处理量的加大使焚烧设施的投资相应增长,当我们问到这部分的投资来源时,久保先生告诉我们,根据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国家政府投资25%或50%,另外75%或50%由地方政府投资。焚烧法处理生活垃圾的基建费用和运行费用较高,可采取利用焚烧过程的能量回收来降低成本。
日本的焚烧发电技术的发展相当迅速,以川琦重工业和三菱重工业为代表的日本著名环保企业,致力于高效率发电和能量回收方面的研究,如采用低空气比燃烧、多段抽气、高温高压、外部燃料加蒸汽过热升温等多项技术已经得到实际的应用。
日本对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恶英的控制最为严格。主要的控制措施包括:保持足够高的分解温度,一般在850℃~1100℃之间,焚烧炉内烟气停留时间在2s以上;喷射活性炭等吸附剂;采用布袋除尘器对细微颗粒进行捕集。
2.2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
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分三个层次: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项法。基本法即《促进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6月颁布);综合法包括《废弃物处理法》(1970年颁布,多次修订,2000年最新修订)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1年颁布,2000年最新修订);专项法包括:①《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5年颁布,2000年最新修订);②《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1998年颁布,2000年两次修订);③《建筑材料循环法》(1999年颁布,2000年两次修订);④《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2000年颁布);⑤《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置特别措施法》(2001年颁布)。
以下分析是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请大家勿对号入座。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征地费及相关的行政管理费、清扫保洁费、运输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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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中国环卫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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