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987年《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第三个具有强制性减排要求的国际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POPs公约),今天正式对中国生效。这标志着中国将全面履行该公约所规定的各项基本义务和常规义务。
POPs在环境中不易降解,存留时间长,可以通过大气、水影响到区域和全球环境,并可通过食物链富集,最终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在国际社会的呼吁下,POPs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首批列入该公约受控名单的POPs有12种,即滴滴涕、六氯苯、氯丹、灭蚁灵、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毒杀芬、七氯、多氯联苯、二口恶英和呋喃。2001年5月23日,中国政府签署POPs公约,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该公约。
POPs公约规定,缔约方须在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制订国家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今后,我国将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禁止和消除POPs的有意生产和使用,并严格管制其进出口;促进包括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应用,以持续减少并最终消除非故意副产物POPs;查明并以安全、有效和对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POPs库存及废弃物。
目前,我国政府已成立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11个相关部委参加的国家实施方案编制领导小组,启动了杀虫剂战略、多氯联苯战略、副产品战略等规划项目活动。国家环保总局履约办副主任岳瑞生表示,我国将通过建立和完善跨部门、跨行业的国家履约协调机制,落实履约配套资金,增加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广泛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拓宽国际双边、多边合作领域等措施,践行作为负责任大国在POPs领域的庄严承诺。
阻击POPs,中国在行动
1968年发生在日本、1979年发生在我国台湾的多氯联苯污染事件,以及1999年5月发生在比利时的二英污染肉鸡事件,人们至今想起仍心有余悸。研究表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危害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特点,已成为所谓的“化学定时炸弹”,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或出现恶性病变,会产生灾难性后果,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2001年5月22~23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组织召开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外交全权代表会议,并通过了POPs公约。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代表中国政府在此次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上签署了公约,中国成为公约首批签字国。2004年5月17日,POPs公约正式生效,全球削减和淘汰POPs进入实质性的全面开展阶段。2004年11月11日,POPs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揭开了我国淘汰、削减和控制POPs新的一页。
何谓POPs?
POPs是指人类合成的能持久存在于环境中、通过生物食物链(网)累积,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化学物质。POPs具有很强的亲脂憎水性,可以沿食物链逐级放大,低浓度存在于大气、水、土壤中的POPs通过食物链对处于最高营养级人类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而同时,因其具有半挥发性,能在大气环境中长距离迁移,并通过所谓的“全球蒸馏效应”和“蚱蜢跳效应”沉积到地球的偏远极地地区,导致全球范围的污染传播。
有专家指出,在所有因人为因素每年向环境释放的污染物中,最危险的是POPs。几十年来,这些高毒性的化学物质已经因致癌和破坏神经、生殖和免疫系统等使人和动物死亡及患病,它们还导致了不计其数的出生缺陷。在这个世界上,每个人的体内都携带有微量的POPs。已有证据显示,POPs与生物体损害、癌症的发病率和男性精子减少等有直接关系。
首批列入公约受控名单的POPs有12种,其中滴滴涕、六氯苯、氯丹、灭蚊灵、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为有机氯杀虫剂,多氯联苯是工业化学品,而二英和呋喃是工业生产过程或燃烧产生的副产品。公约规定,列入控制清单的POPs是开放性的,将来会按规定筛选程序和标准进行扩充。
4种杀虫剂POPs仍少量生产和使用
目前,中国的主导杀虫剂为有机磷杀虫剂,约占杀虫剂总产量的77%。但在20世纪50至70年代,以滴滴涕为代表的有机氯农药曾经是中国的主导农药。调查发现,在公约中所列的9种杀虫剂POPs中,中国曾在此期间工业化生产过滴滴涕、毒杀芬、六氯苯、氯丹、七氯和灭蚁灵等6种。历史上有58家生产企业,分布在全国18个省市,目前仍在生产杀虫剂POPs及其产品的企业有14家。而艾氏剂、狄氏剂和异狄氏剂3种杀虫剂POPs或因未达工业生产规模,或因仅处于研制生产阶段,没有工业化生产。
调查还发现,中国已经停止了大多数杀虫剂POPs的生产和使用,尚存生产和使用的杀虫剂POPs有滴滴涕、六氯苯、氯丹和灭蚊灵,毒杀芬、七氯、艾氏剂、狄氏剂和异狄氏剂都已停止生产或研制。中国已按照公约规定对氯丹、六氯苯、灭蚁灵和滴滴涕4种POPs申请了5年的特定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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