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市环境卫生禁止哪些行为?
答: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丢动物尸体;禁止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对于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乱倒垃圾、粪便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问:对于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有何具体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封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问: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设施等有何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问:在树木、地面、建筑物等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有无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问:从事车辆清洗、维修有哪些管理规定?
答: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车辆清洗、维修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问:从事废旧物品收购有哪些管理规定?
答: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问:市场、车站等人流集散场所设置环卫设施有何规定?
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设置垃圾收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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