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运输车辆不允超载。
(5)在运输医疗废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医疗废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6)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7)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8)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当根据总体医疗废物处置方案,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车辆和备用应急车辆。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为每辆运送车指定负责人,对医疗废物运送过程负责。
(9)运送频次:对于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必须每天派车上门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如发生道路交通中断等事故,如道路出现滑坡,车辆不能通行的情况下,且当地最高气温高于25℃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低温暂时贮存,暂时贮存温度应低于20℃,时间最长不超过48 小时。
对于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尽可能做到日产日清,若无法做到则至少2 天收集一次医疗废物,且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配置专用暂时贮存柜(箱)。
(10)运送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11)经包装的医疗废物应盛放于可重复使用的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内。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12)医疗废物装卸载尽可能采用机械作业,将周转箱整齐地装入车内,尽量减少人工操作;如需手工操作应做好人员防护。
(13)医疗废物运送前,处置中心必须对每辆运送车的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后方可出车。运送车辆负责人应对每辆运送车是否配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4.1.2所要求的辅助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完备。
(14)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和动植物。
(15)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确保安全,不得丢失、遗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
9.6.1.4运输专业人员要求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处置中心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处置中心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对运送人员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和职业卫生防护的培训,并达到如下要求:
1) 熟悉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掌握环保部门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2) 熟知本岗位的职责和理解本规范的重要性;
3) 熟悉医疗废物分类与包装标识要求,装卸、搬运医疗废物容器(如
包装袋、利器盒等)、周转箱(桶)的正确操作程序;
4) 在运送途中一旦发生医疗废物外溢、散落等应急情况时,知道如何
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5) 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以及坚持使用个人卫生防护
用品的重要性;
6) 运送人员在运送过程中须穿戴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防护
用品;
7) 运送人员体检:2 次/年,必要时进行预防性免疫接种。
9.6.2处置中心风险防范措施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中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主要是从管理制度、设计规范、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监督检查、岗位培训和演习、警示标志、记录备案等方面考虑。
9.6.2.1焚烧处置厂运行条件
(1)医疗废物处置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运营;未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2)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要求。
(3)必须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4)具有完备的保障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规章制度。
(5)具有保障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正常运行的周转资金和辅助原料。
9.6.2.2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岗、定员
焚烧厂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简高效、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焚烧厂劳动定员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焚烧厂医疗废物接收、转运、贮存、焚烧处置、清洗消毒等岗位应按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场所工作性质确定。
9.6.2.3人员培训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厂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主要包括:
1)对焚烧处置厂所有工作人员的培训最低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熟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② 了解医疗废物危险性方面的知识;
③ 明确医疗废物安全卫生处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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