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58号);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
《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218-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2005)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月1日);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
《关于颁布<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通知》(粤环[2004]06号);
《广东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1999年);
《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01年3月);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1999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年)》;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梅州市特种废物处置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2005年12月);
梅市发改社[2005]12号《关于建设梅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站的通知》。
1.3 评价标1.4 准
1.4.1 质量标1.4.2 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执行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III类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执行2类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GB/T17093-1997);
1.4.3 排放标1.4.4 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执行二级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执行二级标准(第二时段);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18773-200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一级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第二时段);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II类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以上标准中,分时段者,均执行第二时段标准;有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并存的,执行较严的标准。
1.5 评价目的
通过对拟选址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和监测,掌握该建设项目拟建址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现状;结合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情况,分析、预测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周围环境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建成投入使用后及服务期满后产生的污染有针对性地提出避免污染或减小污染的防治措施及对策,使该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的保护。最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对本项目拟选址及环保措施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1.6 评价区域所属环境功能区及执行标1.7 准
(1)环境空气功能区及执行标准
根据《梅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划分,本项目地处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排放标准选择执行①《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标准;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③《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④《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⑤《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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