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环境监测数据的记录;
(8) 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
10.7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10.7.1 一般规定
10.7.1.1 焚烧厂在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卫生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和各种预防手段, 严格执行以下规范和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
(3)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安字〔1992〕1号)
(4)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85)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7)
(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01)
(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10)《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定》(劳人护(1987)36号)
(11)《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
(1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
(1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
(1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1983)
(15) 《安全色》(GB2893-1982)
(16) 《安全标志》(GB2894-1996)
(17)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
(18)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2〕89号)
10.7.1.2 建设单位必须在焚烧厂建成运行的同时,保证安全和卫生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0.7.2 安全生产
10.7.2.1 焚烧厂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中的有关规定。
10.7.2.2 各工种、岗位应根据工艺特征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10.7.2.3 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10.7.2.4 严禁非本岗位操作管理人员擅自启、闭本岗位设备,管理人员不允许违章指挥。
10.7.2.5 操作人员应按电工规程进行电器启、闭。
10.7.2.6 风机工作时, 操作人员不得贴近联轴器等旋转部件。
10.7.2.7 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和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10.7.2.8 应对事故隐患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改进措施。重大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7.2.9 凡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
10.7.2.10 厂内及车间内运输管理,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中的有关规定。
10.7.3 劳动保护
10.7.3.1 废物贮存和焚烧部分处理设备等应尽量密闭, 以减少灰尘和臭气外逸。
10.7.3.2尽可能采用噪声小的设备, 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用减震消音措施, 使噪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10.7.3.3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应配备防毒面具、耐油或耐酸手套、防酸碱工作服。
10.7.3.4 焚烧炉、余热锅炉、除尘系统等高温操作间应配置降温设施。
10.7.3.5检修人员进入焚烧炉检修前应先对炉内强制输送新鲜空气并测定炉内含氧量,待含氧量大于19%后方可进入。检修人员在炉内检修时需佩戴防毒面具,同时炉外应有人监护。
10.7.3.6 进入高噪声区域人员必须佩戴性能良好的防噪声护耳器。
10.7.3.7进行有毒、有害物品操作时必须穿戴相应种类专用防护用品,禁止混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用毕后物归原处, 发现破损及时更换。
10.7.3.8有毒、有害岗位操作完毕,要将防护用品按要求清洁、收管,不得随意丢弃,不得转借他人;做好个人安全卫生(洗手、漱口及必要的沐浴)。
10.7.3.9禁止携带或穿戴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离开工作区。报废的防护用品应交专人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10.7.3.10应配足配齐各作业岗位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回收、报废进行登记。防护用品要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更换和处理。
10.7.3.11 工作区及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各种设施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要由专人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10.7.3.12 对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卡。
10.7.3.13 应定期对车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若发生超标,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10.7.3.14 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的教育,加强防范措施。
10.8 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10.8.1 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必要时应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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