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转运站消防设施、设备应按有关消防规定进行检查、更换。
3.0.6转运站内各种交通、警示标志应定期检查、更换。
3.0.7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
3.0.8计量仪器的检修和核定应定期进行,并挂合格证。
3.0.9监测仪器及取样器具应保持清洁。
4安全操作
4.1一般规定
4.1.1转运站应制定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并应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1.2生产作业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的有关规定。
4.1.3运输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转运车辆应保持完好。
4.1.4转运站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必要的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夜间作业现场应穿反光背心。
4.1.5生产作业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4.1.6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机罩,不得裸露运转。
4.1.7电气设备的操作与检修应严格执行电工安全的有关规定。
4.1.8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4.1.9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必须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相关设备。
4.1.10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
4.1.1l作业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应保持完好。
4.1.12转运站应制订防火、防爆、防洪、防风、防滑、防疫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4.1.13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作业区,站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4.1.14在事故易发地点应设置醒目标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1.15转运站内应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用品和药品,存放位置应有明显标志。
4.2计量
4.2.1地磅前后方应设置醒目具有反光效果的提示标志,并应保持完好。
4.2.2在地磅前方设置的减速装置应保持完好。
4.2.3地磅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
4.3卸料
4.3.1卸料平台道路入口处必须设置减速标志。
4.3.2卸料时,无特殊情况,卸料平台上不得有无关人员停留。
4.3.3当卸料槽或专用容器辅助装置损坏时,不得进行卸料作业。
4.3.4卸料槽或专用容器入口堆满垃圾时,不得继续卸料。待垃圾被推人压缩箱或专用容器,人口处有空间后方可卸料。
4.3.5卸料槽或专用容器中发现大件垃圾及危险废物时,应及时清理。
4.4填装与压缩
4.4.1采用直接进料工艺的压缩机,在压缩垃圾时不得往压缩机料斗口进料。
4.4.2卸料时,压缩机对接与锁紧机构应保持完好。
4.4.3在填装作业时压缩机的推头或压头和滑动支架必须缩回到最末端时,才能进料。在填装或压缩作业时,工作人员不得靠近转运容器。
4.5转运容器装卸
4.5.l转运容器在开启、装料和关闭过程中,容器后面严禁站人。
4.5.2转运容器出站时,应密闭完好。
4.6污水收集
4.6.1渗沥液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
4.6.2污水池检查人口处应锁定并悬挂有关的警示及安全告示牌,并应备有安全带、踏步、扶手、救生绳、挂钩、吊带等附件。
4.6.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
4.7消杀作业
4.7.1灭蝇、灭鼠药物应按危险品规定管理。
4.7.2消杀人员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后方可进行药物配制和喷洒作业。
4.7.3消杀人员应严格按照药物喷洒操作规程作业。
5环境监测
5.0.1转运站运行中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分析。
5.0.2转运站运行前应进行转运站的本底环境质量监测。
5.0.3取样监测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个人保护措施。
5.0.4环境监测采用的仪器设备和取样方法,样品的贮存及分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CJ/T 3035、《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的有关规定。
5.0.5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由专人保管,领用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5.0.6带刺激性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化验、检测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5.0.7化验、检测完毕后应关闭化验室水、电、气、火源。
5.0.8环境监测分析记录和报告应分类整理、归档管理。
5.0.9大气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监测点不应少于4个;大气监测采样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的有关要求。监测项目应包括飘尘量、臭气、总悬浮物和硫化氢。
5.0.10转运站应在站内污水处理排水口处设排水取样点,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监测项目应包括pH、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5.0.1l渗沥液水质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监测项目应包括pH、总悬浮物、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
5.0.12应根据当地气候特征,在苍蝇活跃期每月监测苍蝇密度不应少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