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是全球人类努力保护地球环境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里程碑,它标志着各国政府第一次考虑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京都议定书另一个开创性的突破就是它建立了一系列旨在削减温室气体减缓成本的、创新性的“合作机制”。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按照一般的经济学原理,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
《京都议定书》中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是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崭新机制。它的出现不仅将极大改善全球大气环境质量,还有利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发展。全球各类碳基金的相继成立和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出台极大推动了我国CDM项目的发展。在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领域,填埋气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厌氧发酵、堆肥、焚烧发电,污水污泥处理等项目均有潜力成为CDM项目。随着项目的开展,引进先进的技术工艺,并获得碳基金的支持,从而整体上提高我国垃圾处理技术水平,充分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并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一、CDM基本规则
1. 发达国家在气候公约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
在2008年至2012年,需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为8%,美国7%,日本6%,澳大利亚增长8%。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下没有减少温室气体减排的量化义务。
2. 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境外减排方式履行在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
发达国家国内减排成本平均在100美元/吨碳以上
在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减排成本只有几美元至几十美元
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推动了CDM的发展
3. 清洁发展机制(CDM)系 京都议定书第12条确立的机制,核心内涵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简言之:“资金+技术”换取“排放权”。
(1)环境效益:项目必须带来温室气体减排
(2)资金:项目须带来用于减排的资金,这些资金应该额外于官方发展援助(ODA)
(3)技术转让:项目应带来技术转让
4. CDM项目文件应提供的信息:
● 项目一般描述 ● 减排量计算
● 项目基准线 ● 环境影响
● 选择的CDM寿期 ● 公众意见
● 监测方案 ● 必备附件
● 项目单位:发展和实施项目、监测项目活动
● 参与国政府:批准项目
● 经营实体(OE):审核项目并报EB批准、核实和证明减排量
● 执行理事会(EB):制定相关规则、批准项目、监督CDM实施、签发减排量CER
● 缔约方会议:最高决策机构
二、国际发展动向
1. 定义:
国际机构:气候公约秘书处、GEF、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发达国家:荷兰、加拿大、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葡萄牙、法国
发展中国家:巴西、印度、印尼、非洲
2. 名词解释:
公约秘书处:EB秘书处所在,CDM管理中心机构
GEF:CDM能力建设;管理适应性基金
亚行:援助CDM研究、建立CDM Facility
UNDP:援助发展中国家提高CDM执行能力
3. 详细介绍
世界银行:
推出CDM国家战略研究(NSS)、原型碳基金(PCF)、生物碳基金(BCF)、社区开发碳基金(CDCF)等,并托管意大利碳基金和荷兰碳基金,统称碳融资。世界银行目前是最大的CDM买主。
2004年6月CDM执行理事会通过的规则允许基金机构也可以以CDM项目参与者的身份参加CDM项目合作,将进一步推进基金机构参与CDM项目。
欧盟:
欧盟表示,不管京都议定书是否生效,都将坚定地实施京都议定书;同时,对成员国并能够完成议定书承诺的,将给予惩罚。欧盟已经通过了内部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条令,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欧盟也已经同意,满足要求的部分CERs可以进入欧盟的排放贸易体系。欧盟这一系列举措,将极大地促进CDM项目合作。
荷兰:建立了“CERUPT”计划,选定了18个项目,并委托世界银行管理“荷兰碳基金”。
加拿大:建立了气候变化专门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开展CDM实施能力建设活动;引导加企业与发展中国家合作。
德国:设立了援助发展中国家研究CDM的专门计划;德国开发银行(KfW)建立了CDM基金(5千万欧元)并已经启动运营。
意大利:设立了援助发展中国家研究CDM的专门计划;建立了CDM基金及在世界银行设立了托管基金;意政府计划用10亿欧元推动企业开展CDM合作。意大利是非常活跃的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