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的维护和管理,对于发挥这些设施的效益,满足公众需求也是非常重要的。建设部于1990年颁布的《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明确规定了政府、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各自责任,有力地推动了公共厕所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推动公共厕所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设部等部门在组织开展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卫生综合检查等活动中,把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到考核指标中,不仅进行现场检查,而且还对公众进行问卷调查,在媒体上公布最终检查结果。此外,为了便于公众识别、使用和监督,建设部还组织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公共厕所图形标志。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98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 for communal toilet in city ) 》(GB/T17217—1998)等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的规章,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共厕所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公共卫生安全。
众所周知,一些肠道传染病,如痢疾,甲型肝炎等,可以通过污染水体在人群中传播。鉴于我国约有45%的公共厕所的粪便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因此在讨论公共厕所时,粪便的收集和安全处理也不容忽视,仅2003年全国就收集、运输了3474.9万吨粪便。
在我国,这些单独收集起来的粪便,一般采取与生活垃圾混合堆肥、或厌氧发酵、三格化粪池等方式处理,2003年全国共处理粪便2492.8万吨。近年来,随着公众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和健康的重视,粪便处理厂的建设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城市的关注,一些城市,如青岛、烟台、鹤岗等,都建有独立的粪便处理厂。
1988年4月1日施行的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the non-hazardous treatment of night soil)》(GB 7959—87),规定采用粪便和生活垃圾混合高温堆肥处理方式,蛔虫卵死亡率不得低于95%,采用沼气发酵方式处理的,寄生虫卵沉降率要求在95%以上。该标准对其他卫生指标,如大肠杆菌值、温度等,也作出了规定。建设部分别于1995年和1999年颁布、施行的《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night soil treatment works)》(CJJ 64—1995)和《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前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maintenance and safety of urban nightsoil treatment plant)》(CJJ/T 30—1999),则对城市粪便处理厂的设计、运行和维护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如规定粪便处理工艺一般采用厌氧消化,或初级好氧生物处理,也可以采用高温堆肥法、沼气发酵法、密封贮存法和三格化粪池法。这些标准的实施,对保证粪便的安全处理,减少疾病的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公共厕所粪便能够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地方,应该鼓励通过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这些粪便,以更好地发挥现有设施的作用,节省投资,降低粪便处理运行费用。
公共厕所是公众生活不可缺少的设施,完善设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安全处理粪便,既是政府服务于公众的基本职责,也是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健康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须转变观念,通过政府与企业、公众的通力合作,加强对公共厕所这项容易被忽视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公众提供更好的环境卫生服务,营造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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