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粪便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仍在采用集中收运粪便且水运条件便于粪便运输的城市可设置粪便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岸线。
2、粪便码头规划选址条件同4.3.1条第3款。
3、粪便码头综合用地的陆上作业场地同4.3.1条第4款,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m。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4.4粪便处理厂
4.4.1 在污水处理率低、大量使用旱厕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可设置粪便处理厂。
4.4.2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并宜靠近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并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50m的间距,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
4.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4.5.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址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
4.5.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
4.5.3 生活垃圾为色和弄嘎填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0m,并沿周边设置。
4.5.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4.5.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填埋场封场后应进行绿化或其他封场手段。
4.6生活垃圾焚烧厂
4.6.1 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5000kj/kg且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时宜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
4.6.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
4.6.3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t•d,并不应小于1h㎡,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置。
4.7生活垃圾堆肥厂
4.7.1 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时,可实质生活垃圾堆肥厂。
4.7.2 生活垃圾堆肥厂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
4.7.3 生活垃圾堆肥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t•d,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置。
4.8建筑垃圾填埋场
4.8.1 大、中城市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填埋场。
4.9其他 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
4.9.1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必须在远离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城市水源保护区的地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其中医疗垃圾应集中焚烧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预测其堆城市的影响,保证城市安全。
4.9.2 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无毒无害工业垃圾处置场。
4.9.3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可设置大件垃圾回收处理厂。
4.9.4 垃圾资源回收场所可结合其他环境工程设施合并或单独设置;单独设置时,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车辆清洗站
5.1.1 大、中城市的主要对外交通道路进城侧应设置进城车辆清洗站并宜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用地宜为1000~3000㎡。
5.1.2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车辆清洗站,其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交叉口,并宜与城市加油站、加气站及停车场等合并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为0.9~1.2km。
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 大、中城市应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其他城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用地指标可按环境卫生作业车辆150㎡/辆选取,环境卫生车辆数量指标可采用2.5辆/万人。
5.2.3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内并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5.3环境卫生车辆通道
5.3.1 通向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m,净高不得小于4.5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m,净高不得小于3.5m。
5.3.2 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得小于12m×12m,非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小于4m×4m,机动车单车道尽端式道路不应长于30m。
5.4洒水车供水器
5.4.1 环境卫生洒水冲洗车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供水器宜设置在城市次干路和支路上,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00m。
附录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
A.0.1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常排出重量:

式中: Q——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