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5条 公厕应考虑防蝇、防蚊设施。
第3.2.16条 厕所四周应植树种花以美化环境。
第3.2.17条 公厕设计应尽量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
第三节 公共厕所构造基本要求
第3.3.1条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并便于洗刷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须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应有适当坡度(0.01~0.015),并安设水沟或地漏,以排除洗刷废水。
第3.3.2条 厕所换气量:每个大便蹲(坐)位不得少于40m2/h,小便位也不得少于20m2/h,旱式厕所应根据其排气情况适当增加其换气量。
第3.3.3条 厕所通风要优先考虑自然通风。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设计时应着重考虑以下措施:
1、建筑朝向的选择:尽量使厕所纵轴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同时要综合考虑防止太阳辐射以及夏季暴雨的袭击等;
2、增大门窗开启角度,改善厕内的通风效果,见图1。
3、加大挑檐宽度导风入室,见图2;
4、开设天窗时应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以保证通风效果,挡风板的加设方法如图3和图4。
5、增设引气排风道。
第3.3.4条 寒冷地区厕所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
第3.3.5条 对外围传热异常部位和构件应采取保温措施。
1、窗的保温:应在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下,尽可能减少窗口面积,并改善窗的保温性能。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双层窗甚至三层窗。
2、冷桥部位保温:围护结构中,应在冷桥构件外侧附加保温材料。
第3.3.6条 公共厕所卫生器具数量的确定,见表3。
第3.3.7条 设计化粪池(贮粪池)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池盖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行车的位置)、严密合缝,检查井、吸粪口等要高出地面,以防雨水倾入,井盖应为圆形,以保安全。化粪池(贮粪池)的位置应靠近道路以便清洁车抽吸。
第3.3.8条 化粪池容积可按表4和给水排水国家标准图集S213、S214选用。
第3.3.9条 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
第3.3.10条 旱式厕所和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水冲洗厕所贮粪池容积计算:
第3.3.11条 不能修建和厕所用量相当的化粪池时,可因地制宜修建不同形状和容积的截粪井(见附录一),不要求污泥腐化,根据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清运。
第3.3.12条 化粪池或贮粪池宜设置在公共厕所背面或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考虑清运粪便方便,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化粪池壁距其它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如受条件限制时,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第3.3.13条 公共厕所粪便排出口必须设置直径为150~300mm的耐腐蚀材料存水弯,以防下水道恶臭气进入厕内。
第3.3.14条 凡排水管道为雨污分流制系统的地区,可将公共厕所粪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第3.3.15条 旱式厕所应在粪便入口两侧设置倒阶梯形防蛆沿(见附录二)。
第3.3.16条 通风孔及排水沟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需加设铁篦防鼠。
第3.3.17条 附属式厕所必须是水冲厕所。设计时如自然采光和通风不能满足照度和排气要求,应考虑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
附录一 截粪井构造图
附录二 通槽防蛆沿沟构造图
附录三 地下管线相互间及离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录四 地上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
污水管在给水管上面穿过时,应将给水管放在套管内或将污水管改用金属管,且管壁间净距应不小于0.2m,套管或金属管的长度视土壤性质及给水管管径大小而定。
附录五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水平净距
附录六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垂直净距
附录七 地下管线最小埋设深度
附录八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 上海、重庆、自贡、广州、杭州等城市环境卫生局(处)
主要起草人: 刘建东
参 加 人: 余赐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