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

2020-10-13 环卫科技网 A+  A-

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三条 乡村人口聚集程度较高的村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村寨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具备条件可以纳入城镇周边生活污水处理管网的村寨,可以通过铺设生活污水管道或者建设生活污水泵站,将生活污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应当满足实用性、经济性的要求,选用成熟稳定、实用低耗、绿色环保、易于维护的处理技术和设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符合规划要求自建的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乡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者应当将生活污水与其他水质、杂物杂质等进行分流处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将餐饮、住宿等服务性经营实体产生的油污、泔水直接排入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乡村生活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以及放射性的污水;

(四)腐蚀管道以及导致管道阻塞的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质。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条  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资金和设施等方式参与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承担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安全突发事件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社会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方式。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管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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